整理菸酒稅稅務委員會

北洋政府時期,菸酒稅已成為一個包括諸多稅種的體系。它是在軍閥割據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權為滿足財政需要而發展形成的,其稅制龐雜,徵收重疊,稅率不一,稽徵多採取商包制度,煙稅規制形同虛設,巧立名目、中飽私囊現象突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整理菸酒稅稅務委員會
  • 簡介:成為一個包括諸多稅種的體系
  • 設立時間:1927年10月
  • 主要工作:統一稅權
基本信息,主要工作,

基本信息

國民政府成立後,在人們整頓菸酒稅的呼聲中,於1927年10月設立菸酒稅處,負責整理全國菸酒稅事宜,並著手菸酒稅的整頓。1928年12月,國民政府財政部公布《整理菸酒稅稅務委員會章程》,強調成立整理菸酒稅稅務委員會的目的在於整頓全國菸酒事務,重訂統一的稅則,改革徵收方法,編纂各種圖籍。委員會的組成有各省菸酒事務局正、副局長,國民政府財政部菸酒稅處秘書科科長等。委員由菸酒稅處處長呈請國民政府財政部部長聘任或委任。1929年初,國民政府財政部部長宋子文指出:“吾國稅政棼如亂絲,民國至今十有八年,迄未能納於正軌。欲謀有系統之政策,自以整理入手,而急於整理不可須臾稍緩者,尤莫如菸酒兩稅。”國民政府財政部發出聘函,聘請社會上的知名人士錢錦孫、趙晉仰、陳韜、徐為叔、吳簡為委員,同時委任國民政府財政部官員閔天培、潘耀榮、王曉籟、賈士毅、胡文藻、趙尊岳、華煜為委員。

主要工作

1929年1月30日,國民政府財政部成立整理菸酒稅稅務委員會,負責領導並推動整理工作的進行,做了3項主要工作。
(1)統一稅權。1927年6月,國民政府財政部提出並通過的《國家收入與地方收入暫行標準案》中規定,一切對物徵收的捐稅均列作國家稅。次年11月,國民政府正式公布《劃分國家收入與地方收入的標準案》,明確規定:菸酒稅為國家稅,凡屬國家稅,由國民政府財政部負責管理徵收;所徵稅款概應報解中央部庫,地方不得截留。1929年5月,國民政府財政部公布《財政部直轄各省菸酒事務局章程》,規定各省設菸酒事務局,負責本省範圍內的各項菸酒稅費的徵收及管理事宜,直屬國民政府財政部,還規定各省菸酒事務局局長由中央簡任,此前駐軍所任命的局長一律撤消。這樣就把菸酒稅權收歸國民政府財政部,並組成了菸酒稅費由上而下的一套垂直管理機構,從法律和組織上保證了稅權的統一,為菸酒稅的整理奠定了基礎。
(2)統一制度。1927年6月,國民政府財政部曾以部令重新頒布《菸酒公賣暫行條例》,將各省公賣費都規定為20%,以便統一各省的征率,但由於當時北伐戰爭正在進行,因此多數省份未能執行。1929年8月12日,國民政府公布《菸酒公賣暫行條例》及《菸酒公賣罰金規則》等,規定菸酒公賣仍實行官督商銷的形式,適用於國產菸酒。國民政府重新制定的暫行條例與北洋政府所制定的公賣章程相比有兩點變化:一是將公賣費率固定為20%,取消了幅度稅率;二是取消了包商認辦制度。
(3)取消商包制。商包制是一種秕政,它將征榷之權拱讓給承包商人,導致各種弊端層出不窮,因此廢除商包製成為整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1928年8月,國民政府財政部通令各省菸酒事務局,廢止公賣商包制度及提成辦法,對已承包者,承包期屆滿,即行撤消。
通過這次整頓,國民政府大體取得兩方面的成效:一是稅收從駐軍和承包商手中逐步收歸稅務機關;二是促進了部分地區菸酒稅制的改進。但國民政府對菸酒稅整頓的範圍僅限於其控制的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南、湖北、河北等省,其餘為其他派系和地方勢力控制的西南、西北、東北省區,仍沿用北洋政府時期的舊制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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