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

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引導和支持企業爭創名牌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是指經市質量強市工作推進委員會認定在本市生產的工業產品、農產品,以及在本市經營的服務業產品。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的申報、認定、複評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的認定工作堅持申報自願、綜合評價、科學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的鹹陽市質量強市工作推進委員會,負責本市名牌發展戰略的統籌協調及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推進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委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名牌發展戰略的組織、管理及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的認定工作。
市級相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的申報、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
(一)質量達到市內同類產品(服務)的先進水平;
(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3年以上,且產量持續增長,穩定盈利;
(三)相關的服務符合要求,具有良好信譽,顧客滿意程度高;
(四)具有較高知名度,市場占有率、年銷售額在全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五)有完善的標準體系,產品(服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具備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以及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檢驗設施;
(六)申報的企業或組織應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照;
(七)申請的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的質量安全標準;
(八)具有有效的國內註冊商標;
(九)產品及其生產過程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十)申報企業或組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得到社會廣泛讚譽;
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節能環保產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報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的不予受理:
(一)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環保責任事故的,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未取得國家規定必須辦理的相關證照,或者證照超出有效期的;
(三)近三年內因產品質量(服務)水平下降,造成單位發展趨勢下降或者經營出現虧損的;
(四)近三年內產品(服務)質量在市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判定為不合格的;
(五)除服務業產品外,產品未取得註冊商標證書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九條 申報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企業(組織)應當向市質委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申請表》;
(二)註冊商標證書複印件;
(三)有效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範圍涵蓋了申報產品);
(四)申報企業或組織及申報產品介紹;
(五)有關部門依法核發的相關許可證,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統計部門出具的經營情況證明;
(六)連續三年市級以上質量檢驗(檢查)機構出具的有效的檢驗(檢查)報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條 市特色品牌產品的認定程式:
(一)公告。由市質委辦每年初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及相關媒體公告本年度市特色品牌產品申報通知。
(二)申報。符合市特色品牌產品的組織或單位,如實填寫《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申報表》,按照《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評審細則》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縣(市)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市質委辦。
(三)資格審查。市質委辦對申報組織或單位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受理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
(四)資料評審。市質委辦組織評審專家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或單位進行資料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並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行現場評審的組織或單位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或單位,由市質委辦向推薦組織和申報單位反饋評審結果。
(五)現場評審。市質委辦組織專家評審組,依據《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評審細則》對組織或單位進行現場評審,並由專家評審組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六)綜合評價。市質委辦對評審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後,排列預選組織或單位名單,書面徵求市質量強市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意見後,研究提出市特色品牌產品的組織或單位候選名單。
(七)審定公示。市質量強市工作推進委員會會議聽取市質委辦評審工作報告,審定獲獎組織或單位候選名單,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市質委辦綜合公示意見後,提出獲獎組織或單位推薦名單,上報市政府批准。
(八)批准公告。經市政府批准的獲獎組織或單位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稱號有效期為三年。三年期滿需要繼續保留的,應當在期滿前一年內按照市質委辦當年申報要求提出複評申請。經複評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未申請複評或者複評未通過的,期滿後自動失效。
第三章 獎勵與扶持
第十二條 對首次獲得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的企業,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稱號,頒發獎牌、證書,並由政府一次性補助5萬元。已獲得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稱號的產品,經複評通過的,由市人民政府重新頒發獎牌、證書,不予以資金補助。
第十三條 獲得鹹陽特色品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市級有關部門可在項目儲備、技術改造、換代升級、項目資金申報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信貸支持。市質委辦應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加強對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的宣傳推介。
第十四條 市質委辦應當定期對本市在推進名牌戰略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各縣(市)區政府、各管委會可以定期對本轄區在爭創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和實施名牌戰略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十五條 設立鹹陽市實施名牌戰略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的認定、獎勵、管理、宣傳、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 獲得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稱號的,可以擇優推薦申報陝西名牌、跨區域品牌和全國品牌,或者擇優推薦其生產經營單位申報國家及省、市相關獎項。
第十七條 產品在獲得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稱號有效期內,可以在該產品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等方面,使用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稱號和標誌。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的標誌由市質委辦負責設計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應當加大對擁有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企業和單位的扶持力度,同等條件下在技術引進、科技立項、項目改造、政府貼息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九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的保護力度,嚴厲查處假冒名牌產品的違法行為,不斷最佳化名牌產品的生產經營環境。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市質委辦應當依據國家、省、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結合我市名牌戰略實施情況,組織相關部門編制《鹹陽市實施名牌戰略發展規劃》。
第二十一條 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業協會,應當按照《鹹陽市實施名牌戰略發展規劃》,結合行業和區域經濟特點制定本行業、本區域特色品牌產品培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市)縣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的監督管理,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告知市質委辦。
第二十三條 獲得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重大事件報告、信息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質委辦。
第二十四條 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實行動態管理。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的產品名稱、生產經營單位名稱、註冊商標持有人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市質委辦備案。
第二十五條 因遷址、轉產等原因,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停止生產(經營)的,由市質委辦報市質量強市工作推進委員會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六條 產品質量、管理水平、售後服務發生較大波動,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環保事故,未能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或者經相關部門認定產品有專利侵權行為的,市質委辦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形成初步意見報市質量強市工作推進委會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其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稱號並向社會公布。
被撤銷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稱號的,由市質委辦收回獎牌、證書,且原申報企業(組織)三年內不得申報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
第二十七條 參與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認定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守企業(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報企業(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申報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的,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已經取得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稱號的,撤銷其稱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開展或變相開展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品牌認定活動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冒用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標誌,或者擅自擴大使用範圍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鹹陽市特色品牌產品認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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