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全市的灌溉管理工作,協調農業供水,處理灌區水事糾紛,依法管理農村水利工作;
3、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全市農村水利工作實行巨觀管理,起草農村水利工作地方性的管理制度,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4、編制、審批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的發展,建設籌劃、計畫安排方案以及資料的收集統計工作;
5、負責全市已成灌溉工作的更新、改建、擴建和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灌區的挖擴灌配套和節水灌溉、集雨灌溉、商品糧基地建設以及排澇治鹼和中低產田的改造工作;
6、負責全市已成機電泵站的經營管理、設備更新、技術經濟指標的考核工作;
7、負責節水灌溉工程和先進灌水技術的推廣、大、中、小型水庫的觀測和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8、歸口管理農村水利基層服務體系的建設,指導全市縣(市、區)、鄉(鎮)水管站的業務工作、水費管理、水價改革和已成水利工程劃界發證工作;
9、指導羊毛灣灌區的灌溉管理、經營管理、工程管理、挖潛配套、更新改造工作;
10、負責全市水利產權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