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建築規劃管控的指導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建築規劃管控的指導意見》已經鹹寧市人民政府同意,鹹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14日印發.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建築規劃管控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4日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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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升城市宜居品質,有效指導建設項目規劃與建築設計方案的審批、實施,保護和塑造好“山水相依、林城共生”的自然生態公園城市格局,營造舒適美好的城市空間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重點對市城區建設項目的建築物規劃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間等提出引導與控制要求。
在市城區(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進行建設項目設計、建設及管理活動,除應當遵守相關標準、規定以外,還應當遵守本意見。
第三條 位於已編制城市設計區域的建設項目,在符合地塊規劃條件情況下,還應當符合城市設計的控制要求;位於未編制城市設計區域的建設項目,應當在供地前編制街區城市設計方案或者地塊規劃論證方案,並將相關內容納入規劃條件進行管控。
重點區域內(見附錄1)濱水、臨山、臨路(城市次幹道及以上等級道路,下同)及公園廣場周邊的非工業倉儲、市政類建設項目,應當至少報送2個規劃與建築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公開徵集規劃與建築設計方案,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委會)研究,擇優確定項目實施方案。
第四條 加快最佳化調整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考慮城市風貌特色、規劃區位、交通條件、公共服務與市政基礎設施的綜合承載能力,科學合理確定商住用地開發強度,主城區地塊容積率不宜超過2.0,城市新區地塊容積率不宜超過1.5。
第五條 濱水、臨山區域建設項目應當留出望水、觀山視線通廊。項目用地邊界線臨河、臨湖、臨山一側寬度不足200米的,應當留出一條寬度不少於30米的視線通廊;項目用地邊界線超過200米的,應當在用地範圍內留出一條寬度不少於40米的視線通廊(見附錄2)。
城市重要公共建築物(見附錄3)周邊的建設項目,應當以城市重要公共建築物主要界面為視點,在用地範圍內留出一條寬度不少於30米視線通廊(見附錄4)。
視線通廊範圍內除必要的地下空間附屬設施以外,應當以綠化景觀功能為主,確保視線通廊的開敞性。
第六條 單體住宅建築高度在27米及以下的,其建築最大展開面寬不宜大於55米;建築高度在27米以上、80米及以下的,其建築最大展開面寬不宜大於建築高度的0.6—0.7倍,且面寬不宜大於46米(見附錄5)。
臨路一線的住宅建築,其建築物外立面應當進行公建化設計,建築立面應當簡潔美觀,陽台、連廊須封閉設計,空調擱板、落水管等設備應當隱蔽設定。
第七條 規劃保留山體周邊50米範圍內的建設項目,若山體相對高度(相對於項目平均場地高度,下同)大於50米的,應當以山脊線為基準,劃定山體相對高度三分之二處為建築物高度控制線,建築物高度不應突破高度控制線(見附錄6);若山體相對高度小於50米的,應當確保臨項目用地一側山脊線的三分之一不被建築物遮擋(見附錄7)。
第八條 規劃保留水體周邊100米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其建築物高度不宜大於建築物主體部分至水體藍線(岸堤)的距離,且臨湖泊(含水庫)的建築物與水體藍線的距離不得少於50米;水體周邊建設項目中的一線與二線建築高度應當前低後高,建築高度之間差值應當不少於20%(以高度較高者為計算基數,下同)(見附錄8)。
第九條 住宅建築高度不得超過80米,鼓勵、引導建設18層及以下層數的住宅建築。住宅建築物高度要分層次進行梯度管控,相鄰層次高度之間差值應當不少於20%。住宅建築計容面積達到5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建築高度至少要採用2個建築高度層次(不含裙房及配套設施,下同);住宅建築計容面積達到8萬平方米以上的,且住宅建築高度在27米以上的,應當至少採用3個建築高度層次(見附錄9)。
臨路一線的建築物,同一地塊或者相鄰地塊之間,27米及以上的住宅建築連續布局3棟以上的,應當有高度梯度變化,且高度之間差值應當不少於20%(見附錄10)。
第十條 建築屋頂造型應當與建築主體、城市天際輪廓線相協調統一,27米及以下高度住宅建築屋頂宜採用坡屋頂或者平坡結合形式;27米以上住宅建築屋頂造型應當有所變化,可採用退台、收分等形式;主體建築裙房平屋頂宜採用屋頂綠化等形式進行美化。出屋面的建(構)築物、設備應當結合屋頂造型進行隱蔽設計。
第十一條 建築色彩應當符合城市主色調和項目所在區域建築色彩管控要求。建築外牆飾面用材宜選用石材、鋁板、真石漆等安全、耐久材料,鼓勵使用綠色環保新型外牆飾面材料。
第十二條 鼓勵住宅建築設計融入鄂南民居建築元素,塑造鄂南地域傳統建築風貌,體現建築地域性、文化性和生態性。鼓勵建設改善型住宅。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規劃與建築設計方案報審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提供詳細的建築設計圖紙。符合以下條件的建築物底部架空層(含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下同),除樓梯間、電梯井和前室(合用前室)等面積以外,其他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一)架空層除必要的結構牆體、柱以外,無其他外圍圍護結構;
(二)架空層結構層高不低於該建築物標準層結構層高,且不高於6米;
(三)架空層用作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綠化景觀等免費開放使用的公共空間(不含停車使用功能)。
第十四條 臨路(街)建築物退讓道路紅線空間應當納入城市公共開放空間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其建築物退讓空間由用地權屬單位負責建設,應當以綠化景觀為主,不得建設大門、門房以及與綠化景觀、市政公用無關的其他建(構)築物。當道路改造需要同時對建築物退讓空間進行改造時,權屬單位(或者業主)應當予以配合。如需在建築物退讓空間內布置停車位的,應當結合建築物退讓空間整體規劃,建設生態停車場,且建築物退讓空間範圍內建設的停車位不計入建設項目配建停車位指標。
建設項目存在代征城市道路、綠化用地的,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在完成土地徵收騰退、房屋拆遷和場地平整等工作後,將代徵用地交由政府相關部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代徵用地範圍內擅自搭建永久性或者非永久性建(構)築物。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規劃與建築設計方案應當報市規委會審議研究,市規委會會議紀要作為規劃審批的主要依據。規劃與建築設計方案經批准後,除因政策、規範和上位規劃調整以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安全影響等情況以外,原則上不予調整規劃與建築設計方案,變更規劃許可。
第十六條 本意見實施前已履行規劃與建築設計方案審查程式的建設項目及已經辦理規劃許可而未開工建設的建築物,應當結合本意見要求進行規劃與建築設計方案最佳化調整。
第十七條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應當依據相關管理要求,參照本意見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建築規劃管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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