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規劃保護的指導意見

該檔案是建設部對城市優秀建築發展的重要指導意見。

該檔案發布於2004年,從十個方面對城市優秀建築規劃保護提出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規劃保護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發布時間:二○○四年三月六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副省級城市規劃局:
為了加強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保護工作,現將《關於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貫徹執行。
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是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工作,對於保持城市的傳統特色和風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各地城市應當結合貫徹落實《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120號令),按照“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利用服從保護”的要求,從全面普查、劃定範圍、建立檔案、編制規劃、資金籌集、實施保護等方面做好工作。要通過總結經驗,研究探討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三月六日
關於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城市中優秀的近現代歷史建築是體現城市歷史文化發展的生動載體,是城市風貌特色的具體體現,是不可再生的寶貴文化資源。切實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是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為了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工作,促進城市建設發展與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協調發展,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一般是指從十九世紀中期至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建設的,能夠反映城市發展歷史、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應當包括反映一定時期城市建設歷史與建築風格、具有較高建築藝術水平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經作為城市優秀傳統文化載體的建築物。
二、加強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保護的法制建設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立法權城市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積極推動專項的地方立法工作。通過地方立法,確立有針對性的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保護工作的管理體制,形成以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為主,房屋土地、文物、環境保護等有關管理部門參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各司其職的工作機制,切實保護和管理好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
三、對於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要堅持向社會公開的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本地區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劃定的分級、分類標準。當前,各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抓緊會同文物、房管等部門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進行全面普查調查,摸清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分布情況。在此基礎上,要充分聽取專家的意見,依據有關分級、分類標準,提出保護名單,報城市人民政府審定。列入保護名單的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分別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對列入保護名單的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建築的明顯部位設定固定的標牌,以利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四、對於已經確定的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必須依據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範圍。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經有關專家論證後,對列入保護名單的近現代優秀歷史建築劃定的保護範圍界線和建設控制範圍界線,在報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五、對於已經確定的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必須組織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近現代優秀歷史建築保護規劃。保護規劃應當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提出具體的保護原則,分別對保護範圍界線和建設控制範圍界線內的建設行為提出明確的管治措施。保護規劃的編制,必須經過有關專家的充分論證,並徵求公眾意見。保護規劃應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經批准的保護規劃。
六、在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範圍內,原則上不得進行可能對建築原有立面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建設活動。在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的建設控制範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必須在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與歷史建築相協調,不得影響歷史建築的使用或者破壞歷史建築的空間環境。改變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使用功能,應當注意保持建築本身的風貌,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在保護範圍內和建設控制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都必須依據法定程式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
七、對於已經確定的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決定調整或撤消。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調整或撤消的,應當由市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充分論證,進行公示,報城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由歷史建築的公布機關向社會公布。對於因保護需要對歷史建築的使用性質進行改變,需要所有者搬遷的,應當進行公示,並依法給予合理的補償。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於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進行定期覆核與檢查制度。
八、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保護的同時,要注意會同文化部門,對已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及時按照法定程式申報為文物保護單位。
九、各地方應當為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提供政策與資金保證。要考慮制定有利於保護的相關政策,明確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的所有人和使用者的責任和義務,對於按照保護規劃利用歷史建築合法進行經營活動的,應商請有關部門對其使用者實行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要考慮開闢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保護資金的多種渠道,包括市和區、縣公共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公有建築合法的轉讓、出租的收益,以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等。
十、要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保護工作的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具體辦法,加強對本地區城市的優秀近現代建築保護工作的監管。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的要求,逐步建立派駐規劃督察員制度,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保護工作的監督。要加強社會和公眾的監督,建立舉報制度。對於擅自違反保護規劃,造成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破壞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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