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市級黨政機關評審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黨政機關評審費開支管理,確保評審工作順利組織實施,根據《湖北省省級黨政機關評審費管理暫行辦法》(鄂財行發〔2018〕31號)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鹹寧市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單位)。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評審,是指市直單位及其所屬機構,依照法定職責,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重大閉門評判審核活動,包括並不限於引進重大人才項目評審、科技成果評審、工程建設項目評審、社科基金項目評選、項目績效評審、資質資格評審等。中央、省已出台管理辦法的評審活動,或市直單位根據中央、省檔案要求制定了管理辦法的專項評審活動,按原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直單位舉辦評審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增強評審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嚴肅性,確保評審質量,提高評審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畫與預算管理
第五條 市直單位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訂本單位評審計畫,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將所需評審費編入本單位年度部門預算。
第六條 本單位評審費預算作為部門預算的一部分,經市人大審核批准後,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評審及調整預算的,必須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並按規定調整預算。
第七條 市直單位評審費從相應項目經費中列支;沒有相應預算項目的,從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
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評審費,是指評審活動中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辦會費、場地費和評審勞務費。
第九條 辦會費是指評審活動參加人員(含評審和工作人員,不含參評人員)在評審期間的一伙食費、住宿費、醫療費,外地評審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費和住宿費的開支標準參照《鹹寧市市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明確的四類會議標準執行。評審中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入選國家人才計畫專家、省部級幹部占半數以上的的評審會,報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後,可在《鹹寧市市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標準內適當提高一伙食費和住宿費的開支標準。外地評審城市間交通費按《鹹寧市市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明確的對應級別標準由評審單位報銷。
第十條 場地費是指評審活動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時,租用會議室所需的費用。租用會議定點場所的會議室,應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由小到大安排會議室。會議室租金按照會議定點場所公開招標時的契約約定價格進行結算。報銷時應提供場地費開支詳細說明和相關票據。
第十一條 評審勞務費是指聘請評審開支的勞務費用。評審勞務費(稅後)執行以下標準: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入選國家人才計畫專家、省部級幹部每半天(不得少於三小時,下同)不超過20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家、廳局級幹部每半天不超過1500元;副高級技術職稱專家、縣處級幹部每半天不超過1000元;其他人員每半天不超過500元。
評審時間超過1天不超過3天的(含3天),評審勞務費按不超過上述標準的80%執行;評審時間超過3天不超過5天的(含5天),評審勞務費按不超過上述標準的60%執行;評審時間超過5天的,評審勞務費按不超過上述標準的50%執行。
上述標準為評審勞務費標準上限,評審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酌情降低。
第十二條 特殊情況需到異地評審的項目,評審費標準不變。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十三條 評審原則上應由市直單位自行組織,辦會費(醫療費和外地評審城市間交通費除外)比照會議活動有關要求,參照會議協定採購辦理政府採購手續。確因條件限制,無法自行組織的,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但開支標準不得超過前述標準。
第十四條 評審時間原則上控制在1天以內(不含報到和撤離時間),確需延長的應在評審計畫中專門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評審地點應優先選擇單位內部會議室;內部會議室不能滿足需要的,應選擇會議定點場所。
特殊情況必須組織異地評審的,除列入年度評審計畫外,成行前還需再次報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准。
第十六條 評審工作人員應控制在評審人數的三分之一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工作人員不得領取補貼或支取評審勞務費。
第十七條 評審的選擇,應遵循客觀、公正、迴避的原則。從黨政機關邀請評審時,僅限邀請從事與評審項目有直接業務關係的人員擔任評審,且從嚴控制。評審組織單位人員擔任評審不得領取評審勞務費。
第十八條 境內評審能夠滿足評審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評審。邀請境外評審,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嚴禁舉辦無實質內容的評審活動;嚴禁無計畫、無預算評審;嚴禁以發放評審勞務費為名,變相發放津補貼;嚴禁借評審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評審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評審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評審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評審費中列支接待費、會議費、培訓費;嚴禁套取評審費設立“小金庫”。
評審住宿不得安排高檔住房,不得額外配發生活用品;評審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菸酒;評審期間不得組織與評審無關的調研、考察、參觀,不得發放紀念品和土特產。
第二十條 評審舉辦單位應當注重評審環節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事前需求論證、事後評估反饋等環節,推進評審工作科學化、精準化,力求實現評審結果公正公平。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二十一條 報銷評審費時,應當提供評審計畫審批檔案、評審通知、評審和工作人員簽到表、評審勞務費登記表、辦會場所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異地評審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
市直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評審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程式的評審,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二條 評審活動應當執行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的,還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制度規定。
第二十三條 評審費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參評人員收取任何費用。已報經市委市政府批准,並經由財政、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的除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直單位應當將評審的項目、內容、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 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評審活動和評審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評審計畫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臨時增加評審計畫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三)評審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評審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存在虛報評審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轉嫁、攤派評審費用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向參評人員收費的行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涉嫌違紀違法的,交有關機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市直單位可以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評審費管理具體細則。
第二十八條 市直事業單位評審費管理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