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縣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縣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共甘肅省委進一步加強全省性會議管理的規定》要求,參照《甘肅省省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武威市市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黨政機關”)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民主黨派。
第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會議費預算管理,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嚴格的會議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規模,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四條會議分類。
一類會議。是以縣委和縣政府名義召開的,要求鄉鎮或縣直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縣委各部門和縣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本系統、各直屬單位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除上級主管部門和縣委、縣政府批准召開的會議外,黨政機關召開二類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
三類會議。是縣委各部門和縣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有關部門或本系統內設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五條會議審批。
一類會議,由縣委、縣政府批准。
二類會議,縣委各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民主黨派的會議由縣委辦公室審批;縣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的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審批。
三、四類會議,由黨政機關黨委(黨組)會或領導辦公會審批。
縣人代會、縣政協全委會及縣人大、縣政協的專項工作會議,由本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本辦法作出規定,並按有關程式報縣委審批同意後召開。
會議審批時,應在會議三聯單上填寫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和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
第三章會議天數、規模和地點
第六條會議天數。
一類會議會期,按照縣委、縣政府批准天數從嚴控制;
二、三、四類會議會期不超過1天,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超過1天。
第七條會議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超過100人,工作人員限定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不要求鄉鎮和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席。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超過100人,工作人員限定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一般不超過50人,工作人員限定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第八條會議地點。
黨政機關應當切實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召開會議,不具備條件的應在機關會議室或四星級(含四星)以下定點飯店召開,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定點飯店實行公開招標,按契約要求,確定定點飯店低於市場平均價的政府採購協定價格和承諾的服務標準。
在定點飯店召開會議,按照政府採購協定價格結算費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或變相執行定點飯店政府採購價格的定點飯店,依照規定取消資質,不得接辦黨政機關的一切會議。黨政機關內部會議室和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會議場所。
各類會議不得在五星級和非定點飯店召開;不得在明令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參會人員以縣內為主的,不得到縣外召開。
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縣外人員的會議,原則上在黨政機關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會議費開支和報銷
第九條會議費開支範圍。
會議費開支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
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會議費用由組織召開會議的部門承擔,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會議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參會人員收取費用。
第十條會議費開支標準。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由財政部門根據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參會人員簽到表等相關依據核撥,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內據實報銷。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 縣級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 | |||
住宿費 | 一伙食費 | 其它費用 | 合計 | |
一類會議 | 230 | 100 | 100 | 430 |
二類會議 | 170 | 80 | 80 | 330 |
三、四類會議 | 160 | 60 | 60 | 280 |
會議所在地的代表及工作人員一般不安排住宿;主辦單位不得為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發放任何會議補助。
三、四類會議費用在本單位公用經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會議費報銷。
黨政機關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召開的會議,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黨政機關會議費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直接支付、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嚴禁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會議費管理
第十二條管理紀律。
嚴禁黨政機關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黨政機關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上菸酒;會場一律不擺鮮花綠植,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會議主辦單位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
縣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計畫外召開會議;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
(三)虛報會議人數和天數進行報銷;
(四)違反規定擴大會議開支範圍;
(五)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
(六)對下級部門攤派或轉嫁會議費等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建立公示制度。
黨政機關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