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華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鵬華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是鵬華基金髮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鵬華豐利債券LOF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鵬華基金
  • 基金管理費:0.70%
  • 首募規模:30.00億
  • 託管銀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60622
  • 成立日期:20130423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適當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取得超越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固定收益類品種,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交易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本基金不直接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資於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在其可上市交易後不超過10個交易日的時間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將主要採取久期策略,同時輔之以信用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息差策略、債券選擇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適當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取得超越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
1.資產配置策略
在資產配置方面,本基金通過對巨觀經濟形勢、經濟周期所處階段、利率曲線變化趨勢和信用利差變化趨勢的重點分析,比較未來一定時間內不同債券品種和債券市場的相對預期收益率,在基金規定的投資比例範圍內對不同久期、信用特徵的券種及債券與現金之間進行動態調整。
2.久期策略
本基金將主要採取久期策略,通過自上而下的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實現對組合利率風險的有效控制。為控制風險,本基金採用以"目標久期"為中心的資產配置方式。目標久期的設定劃分為兩個層次:戰略性配置和戰術性配置。"目標久期"的戰略性配置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主要根據對巨觀經濟和資本市場的預測分析決定組合的目標久期。"目標久期"的戰術性配置由基金經理根據市場短期因素的影響在戰略性配置預先設定的範圍內進行調整。如果預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將增加組合的久期,直至接近目標久期上限,以較多地獲得債券價格上升帶來的收益;反之,如果預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將縮短組合的久期,直至目標久期下限,以減小債券價格下降帶來的風險。
3.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的形狀變化是判斷市場整體走向的依據之一, 本基金將據此調整組合長、中、短期債券的搭配。本基金將通過對收益率曲線變化的預測, 適時採用子彈式、槓鈴或梯形策略構造組合,並進行動態調整。
4.騎乘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騎乘策略增強組合的持有期收益。這一策略即通過對收益率曲線的分析,在可選的目標久期區間買入期限位於收益率曲線較陡峭處右側的債券。在收益率曲線不變動的情況下,隨著其剩餘期限的衰減,債券收益率將沿著陡峭的收益率曲線有較大幅的下滑,從而獲得較高的資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線上升或進一步變陡,這一策略也能夠提供更多的安全邊際。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將利用回購利率低於債券收益率的情形,通過正回購將所獲得的資金投資於債券,利用槓桿放大債券投資的收益。
6.債券選擇策略
根據單個債券到期收益率相對於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偏離程度,結合信用等級、流動性、選擇權條款、稅賦特點等因素,確定其投資價值,選擇定價合理或價值被低估的債券進行投資。
7.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策略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由於其非公開性及條款可協商性,普遍具有較高收益。本基金將深入研究發行人資信及公司運營情況,合理合規合格地進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本基金將在投資過程中密切監控債券信用等級或發行人信用等級變化情況,盡力避免可能存在的債券違約。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在分級運作期內及分級運作期屆滿時,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不單獨對豐利A份額與豐利B份額進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後的單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深圳證券賬戶的基金份額的收益分配只能採取現金紅利方式,不能選擇紅利再投資;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20%;
(4)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淨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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