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朝文化傳媒是一個以網路性質為主的文學社團。是依託於網路平台發展起來文學團隊。致力於文化傳媒,挖掘與發展文化建設,讓更多喜歡文字,熱愛文字的朋友在這個平台上擁有一片自己揮墨的天空,為實現文學的夢想打造一個舞台。
網文簡介
網路時代,興起了諸多網路文學社的奇葩競秀。藉助這些網路文學社平台,讓廣大文學創作者和愛好者的網民們,可以隨心所欲地在“新聞資訊,隨筆散文,小說遊記,古韻詩詞或現代詩歌詞賦,雜文幽默,文墨書畫以及圖片、影音視頻”等等多功能綜合大觀的各個論壇園地版塊,抒發個人心聲,展示自己的風貌。而我社秉持“愛國守法,真誠交流,信息共享”的宗旨,建立團結一大批優秀網路寫手,並努力打造樹立文學圈的誠信品牌,更促進了網路文學社的發展,同時也大大開拓出為廣大文藝愛好者服務的多媒體渠道。網路文學社是是文學創作者和愛好者交流、傾聽與表達的地方;不分年齡、不分性別,彼此尊重、關心,在文學藝術的天地里相互學習,共同進步。
曾經的我們都曾在網文界有自己的一方天地,曾經的我們都曾有遠大的抱負想要完成我們的夢想,但是由於種種的原因我們不得不放棄一些曾經的堅持。這是我們的瘋狂與堅持,我們期待著開花結果的一天!
基本介紹
高層職位表,文化傳媒,釋義,定義,我社分類,社規,附則,
高層職位表
執行社長
火鳳
監製會
火鳳,煙雨,妲己,北萌,辰悠,晴天
網文社執行社長
煙雨
網文社輔助高層
辰悠,晴天,北萌
電雜社代理社長
火鳳
電雜社輔助高層
苒苒,沐瀲紫
音樂社代理社長
妲己
音樂社輔助高層
凰兒
後勤部
辰悠,晴天
財務部
北萌
IT部
沐瀲紫,屋檐,凰兒
文化傳媒
釋義
定義
文化是一個群體(可以是國家、也可以是民族、企業、家庭)在一定時期內形成的思想、理念、行為、風俗、習慣、代表人物,及由這個群體整體意識所輻射出來的一切活動。傳統意義上所說的,一個人有或者沒有文化,是指他所受到的教育程度。後者是狹義的解釋,前者是廣義的解釋。
我社分類
出版和著作權
1. 書、報、刊出版發行
2. 音像及電子出版物出版發行
3.著作權服務
鳳朝文化傳媒
社規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我社在每月初召開社員會議。
七
八
、各部舉行活動會議,要上報理事會,說明活動和會議的作用和意義,批准後才可進行。
九
、社員退社要寫申請書,說明理由。自行離開者,做為違反紀律處理。
十
、本社規是根據我社實際需要所制定,我社所有成員務必認真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是接受本組織所有成員指導監督的學術交流組織。
第二條 本組織是所有文學愛好者共同的文學興趣和熱情而組成的文學組織。以豐富社員的文化生活,提高社員文學寫作、文字表達、文學欣賞能力為目的,以文會友增進團結,提高文學鑑賞水平為宗旨,開展活動遵循國家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 本組織是一個合法的組織,禁止有人惡意詆毀本組織。
第二章 宗旨與發展方向
第四條 組織的正式註冊名稱是“鳳朝文化傳媒”。
第五條 組織的活動宗旨是“將文學進行到底”。
第六條 組織的發展方向是“走文學道路,發揚文學精神”。
第三章 活動方式與範圍
第七條 組織的活動方式:
一、 每月向社員徵集文學類作品,擇優推薦優秀作品向各大報刊雜誌推薦發表。
二、 在徵求得主管單位的同意前提下,舉辦較大規模徵文活動,舉辦較大規模的校內外社團交流活動。
三、 在社外為文學社期刊和各種活動聯繫贊助商。
四、 與跟文學社有文學方面交往和聯絡的社團保持交往和聯繫。
第八條 文學社的活動範圍。
五、 基本活動在網路上舉行,並積極向外擴大影響力。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與許可權
第九條 組織為雙模式管理。
第十條 文學社負責人許可權。
執行總社長:主持文學社全面工作。
社監會:主持文學社全面工作,與執行總社長同等。
組長和主編、總編:主持所屬部門工作,配合其他部門工作。
第五章 負責人產生程式
第十二條 負責人通過公開民主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 負責人產生具體方式:由原負責人推薦候選人,召開全體社員會議,在監製會監督下當場選舉,得票最高者當選。
第六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社員權利:
一、社員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社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社員有對本社發展提出合理建議的權利。
四、社員有對學社其他成員監督的權利。
五、社員對於本社發表的一切作品享有批評和被批評的權利。
第十五條 理事會權利
八、有執行建議修改本章程的權利。
九、對社員違紀的現象,經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上報人事部批准,有權利對其進行處罰。
十、有權利對本社所做的工作進行監督。
十一、各理事會成員均有監督本群社員及高官的權利。
第十八條 社員義務
十二、能夠自覺遵守本社的各項原則,服從理事會的決議,履行應盡的義務:
十三、積極參見本社開展的各項活動:
十四、具有集體榮譽感,熱愛本社:
十五、團結友愛,相互幫助,有吃苦耐勞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第十九條 理事會義務
十六、詳細回答社員對其所提的質疑:有虛心接受本學社會員對理事會所提出的批評和合理性的建議的義務。
第七章 社員管理
第二十條 社員入社
一、 對文學感興趣的朋友,願意遵守本社章程,經本人申請,經文學社考核認可,即為文學社員。
二、 社員入社需填寫文學社員登記表,文學社正式將其入檔。
第二十一條 社員管理
三、文學社建立社員檔案,記錄社員在社的基本情況。
四、 社員須接受並完成社團交辦的各項任務,必須參加文學社統一組織的各項活動。與會人員有事須請假,經社長或副社長同意有效;無故缺席三次者作自動退社處理;確有原因來不及請假者須事後補假。
五、 社員投稿不準抄襲,一經發現即作退社處理。
六、 社員有促進社團團結、發展,維護社團榮譽和尊嚴的義務。
七、 社員可以推薦他人加入社團,不得在文學社以外使用社團名義參加一切不適合的活動。
附則
第一條 文學社所有成員都必須嚴格履行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由制定,鳳朝文化傳媒使用,晨曦社擁有保留修改權和解釋權。
第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四條 任何人和單位不得盜用本社名義開展活動。
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文學社的有關會議和文學社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文學社的培訓。
(二)在社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文學社的工作和社員關心問題的討論,對文學社的工作提出建議,監督、批評文學社的理事會和社務。
(四)對社務的決議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向理事會提出。
(五)文學的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剝奪上述社員所擁有的權利。
社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參加文學社組織的各種活動,按時參加有關會議。
(二)堅持閱讀,以拓寬知識面,為寫文章打好堅實基礎。
(三)堅持練筆,每月二十日向編輯部門交一篇千字左右文章,多寫不限。
第十條 對於模範履行社員義務的社員,文學社應予以獎勵。
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文學社授予“優秀社員”稱號並發證書。
第十一條 對不執行理事會決議,違反本章程的社員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通報批評,撤消社內職務,開除社籍。
第十二條 對社員的獎懲,應由紀檢秘書上報,需經理事會或其兩個部門過半數委員通過。
第十三條 社務對社員作出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晨曦社務在討論對社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取本人參加,聽取本人意見。
第十四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社員要求退社應向組織部提出書面申請,由理事會或委員會決定除名。
社 長
第十五條 文學社社長、副社長由理事會選舉、任命。
第十六條 文學社社長根據理事會的決定,批准任免各部部長、秘書長、主編,簽署布告、通報,授予幹部、社員“優秀社團幹部”、“優秀社員”稱號。
第十七條 總社長根據理事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其他社團或個人的相關協定。
第十八條 副社長協助社長工作,副社長受社長委託,可代行社長部分職權。
第十九條 社長、副社長行使職權到下屆(每年元旦)社務委員會選舉、任命出的社長、副社長就職為止。
組織制度
第二十條 文學社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文學社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社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
(二)文學社的社務是全體詩雨社員大會及其產生的社務委員會。
(三)文學社社務應當經常聽取並認真處理社員意見,要使社員對社內事務有更多了解和參與。
(四)文學社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文學社的最高權力由理事會行使,理事會每年兩次,由社務或其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社務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文學社的重大事務。
(三)選舉新的社務。
乾 部
第二十三條文學社的幹部是文學社內最具能力的社員,是經社員民主選舉出來的,是為全體社員服務的。
第二十四條 文學社幹部必須模範履行本章程中關於社員義務的規定,堅決執行文學社集體做出的決議。
第二十五條 文學社幹部要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全體社員共同提高,做事要講工作方法。
第二十六條 文學社幹部要學習現代管理知識,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條 文學社幹部工作要勤奮。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勤於創新,知難而進,積極主動的在社員中開展工作,努力做出實績。
第二十八條 文學社各部門具體分工由社務委員會制定相關細則予以規定。
紀 律
第二十九條 文學社必須在國家憲法、法律以及校規校紀範圍內行事。
第三十條 文學社具體紀律由理事會制定相關細則,由社務執行。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 本社可以根據需要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條 修改文學社章程,應經由下列程式:
(一)由理事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決議,提出修改條款。
(二)按規定把上述修改條款通知社員,召開社員會議,進行表決。
(三)經社務委員會通過的新章程,應即行公告。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社務委員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社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章程制定生效後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