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幹部生活待遇若干規定

《高級幹部生活待遇若干規定》,1979年11月13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來源於鄧小平於1979年11月2日在中央黨政軍機關副部長以上幹部會上所作的報告《高級幹部要帶頭髮揚黨的優良傳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級幹部生活待遇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79年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國務院
  • 來源:《高級幹部要帶頭髮揚黨的優良傳統》
由來,檔案全文,

由來

鄧小平於1979年11月2日在中央黨政軍機關副部長以上幹部會上所作的報告《高級幹部要帶頭髮揚黨的優良傳統》指出,廣大人民民眾對少數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幹部的生活特殊化問題,意見很大,反映強烈。對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鄧小平在講話中要求黨的高級幹部必須帶頭恢復和發揚黨的艱苦樸素、密切聯繫民眾的優良傳統,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堅決反對特殊化,糾正一切不正之風,認真選拔、培養好接班人,切實關心民眾生活。
本著既反對領導幹部生活特殊,又反對平均主義的原則,根據國家經濟情況並保證工作需要,對中央機關、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的高級幹部生活待遇,作出《高級幹部生活待遇若干規定》。

檔案全文

一、宿舍
(一)一個高級幹部的宿舍只能有一處,不得同時占用兩處。調到外地工作時,應將原宿舍交回。家屬不能隨遷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二)宿舍的面積要有限額,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則上由所在單位解決。
(三)嚴禁利用職權,動用國家物資、人力,為個人建造單戶住宅。宿舍的維修,由有關管理部門按制度辦理。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準再占用賓館、招待所;已經占用的,應限期遷出。凡拖延不遷者,其房費由個人自付。
(五)高級幹部逝世後,原配備的宿舍,在一兩年內收回,對遺屬的住房,另行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電費
(一)高級幹部宿舍,除按規定附設的會客室(或辦公室)免收房租外,其他用房按面積收取房租。對個人占而不用,別人也無法使用的房屋,原則上照收房租。
(二)水電費自理,公私混用不能分別裝電錶、水錶的,根據水電的實際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攤。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個人自理;對確有困難的,由公家適當配備,按照規定收取租金。
(二)梵谷級生活用品,如電冰櫃、電視機等,今後一律由個人自理。原公家已經配備的,一律按市價合理折價處理給本人。本人不要的,由公家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期無償占用,化公為私。
四、交通工具
(一)汽車:部長以上幹部,每人配備專車一輛。臨時需要增加車輛,由有關單位派車。常務副部長、外事和公安部門副部長及65歲以上的年老體弱的副部長,根據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備專車一輛。其他副部長一般不配備專車,由所在單位根據需要,保證用車。家屬子女單獨外出不供車,因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按乘坐里程收費。
(二)火車:人大常委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以及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公外出,可乘坐火車包車;部長可乘坐火車軟臥包房。上列人員除因特殊情況並經中央或國務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火車專列。
(三)飛機:人大常委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以及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部長因公外出,除因特殊情況並經中央或國務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專機。
五、服務人員
(一)人大常委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以及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宿舍,配備服務員、炊事員各一人。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適當增加者,應經過批准。
(二)部長的宿舍,配備炊事員或服務員一人。如因特殊情況,經過批准可增加一人。原配備的警衛員取消。
(三)65歲以上的副部長的宿舍,配備炊事員或服務員一人。
(四)在上述規定人數內,本人願意自雇服務人員的,由公家按規定發給自雇費。
六、出差、出國和外出休養
(一)高級幹部外出視察和檢查工作,不能攜帶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凡有家屬子女或無關人員同行的,其車、船、食宿費用自理。
(二)高級幹部出國訪問,除禮節上需要帶夫人者外,一律不準帶子女親屬。
(三)高級幹部外出休養,可攜帶家屬陪同照顧,但一般不得攜帶已參加工作的子女。
(四)高級幹部外出視察和檢查工作或外出休養,除有關招待機關負責接待外,不得組織人員迎送;不得舉辦宴會、專場晚會和其他特殊招待;不得動用公款購送土、特產品。
(五)一伙食費和糧票按規定標準收交。
七、文化娛樂
(一)原則上不準為個人組織專場電影、戲劇以及其他文娛活動。如為個人放映電影,要收取影片租金。
(二)除外事活動外不得在公共娛樂場所為高級幹部設特座。
(三)為高級幹部集體放映電影一律售票,如放映不宜擴大範圍的“內部參考影片”,子女不得入場。
(四)有關部門組織的集體文娛活動,高級幹部及其家屬子女參加時,要同民眾一樣照章購票。
八、不請客送禮
(一)不準用公款請客送禮。
(二)不得以試用、借用等名義,無償占有或低價購買國家和集體生產的產品。
(三)各部門各地區和生產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級幹部個人贈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貿活動中,接受對方贈送的禮品,除價格不高的零星紀念品外,一律交公。
九、(略)
十、遺屬的生活安排
高級幹部逝世後,對遺屬的生活安排問題,由民政部制定具體辦法,頒發執行。
本規定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副書記,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政府省長(主席、市長)、副省長(副主席、副市長),政協主席、副主席等高級幹部。軍隊高級幹部的生活待遇,由中央軍委參照上述精神另行規定。
關於退休的高級幹部生活待遇問題,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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