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援藏幹部離退休生活待遇的政策規定

為妥善安排援藏幹部的離退休生活,考慮到他們做出的特殊貢獻,國家對援藏幹部的離退休生活待遇做出過明確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關於援藏幹部離退休生活待遇的政策規定
  • 發布單位拉薩市人民政府 
  • 檔案類型:法律法規
介紹
1982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有關部門的檔案,規定:凡在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退休費標準提高5%;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費標準提高10%。在海拔3500公尺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準。獲得全國性的勞動(戰鬥)英雄、模範等光榮稱號的幹部、工人,退休費標準可提高10%—15%;獲得自治區勞動英雄、模範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模範等光榮稱號的,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對西藏革命和建設有特殊貢獻的幹部、工人,退休費可提高5%—10%。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幹部、工人,如果長期在高原地區工作,還可以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但其退休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標準工資。
1983年4月國務院批轉的有關檔案規定:過去從沿海內地省市、中央部門支援邊遠地區的科技人員,在邊遠地區工作累計滿20年以上,退休、離休後繼續留在邊遠地區的,退休金標準提高10%,但其退休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標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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