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軍隊幹部退休生活費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軍隊幹部退休生活費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軍隊幹部退休生活費的通知》是由國務院在1987年09月16日成文,發布於1987年09月16日,發文字號為國發(1987)8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軍隊幹部退休生活費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7年09月16日
  • 成文日期:1987年09月16日
  • 發文字號:國發(1987)86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中央軍委
  • 適用範圍:軍隊退休幹部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為適當解決軍隊退休幹部生活待遇偏低問題,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調整他們的退休生活費。

檔案全文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軍隊幹部退休生活費的通知
(國發[1987]86號 1987年9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軍委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為適當解決軍隊退休幹部生活待遇偏低問題,決定調整他們的退休生活費。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軍隊退休幹部,凡軍齡(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10年以下(含10年)的,其退休生活費按本人原工資的70%計發;軍齡10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軍齡,增發本人原工資的1%,但退休生活費最多不超過本人原工資的90%。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按本人原工資的95%計發。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執行上述規定的同時,另外補助本人原工資的5%。
軍隊幹部因立功受獎,在高原、邊防、海島等地區工作,退休後需要提高生活費用的,仍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1981]39號檔案)執行,但提高后總的退休生活費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
二、在本通知下達前,已經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其退休生活費低於上述規定的,也照此辦理。
三、已經批准退休,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幹部,按上述規定改發退休生活費,不再繼續計算軍齡,不發服裝費;在移交地方安置前,其他政治、生活待遇可暫不改變。今後,軍隊幹部從批准退休的下月起,即按此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1987年10月1日起執行。由此增加的經費開支,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民政部、總政治部研究處理。
五、國家正在研究制訂適當提高部分退休職工生活待遇的辦法。該辦法下達後,如有必要,再對本通知的規定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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