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對英國、美國、澳大利亞、荷蘭和韓國等國家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進行了研究,闡述其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制度理念、演變歷程、實施機制、功能效果、特質與局限等問題,分析中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建設的現狀與困境,借鑑國際經驗提出中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建構策略。
作品目錄
緒論 | 第一章 英國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 | 第二章 美國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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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提出 二、高等教育問責的內涵與外延 三、高等教育問責的產生與意義 四、研究設計 | 一、英國高等教育概況 二、英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形成與演變 三、英國高等教育問責制的關係鏈和質量體系 四、英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概述 五、英國高等教育問責在制度層面的實施 六、英國院校層級問責的案例研究 七、英國高等教育問責制的特點 | 一、美國高等教育概況 二、美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形成與演變 三、美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運作與實施 四、美國高等教育外部問責制度 五、美國高等教育內部問責制度 六、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內部問責的案例研究 |
第三章 澳大利亞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 | 第四章 荷蘭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 | 第五章 韓國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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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大利亞高等教育概況 二、澳大利亞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發展 三、澳大利亞高等教育問責的制度框架 四、墨爾本大學問責制度的案例研究 五、澳大利亞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特質與問題 | 一、荷蘭高等教育體系概況 二、荷蘭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歷史演變 三、荷蘭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實施機制 四、荷蘭高等教育外部問責制度 五、荷蘭高等教育內部問責制度 六、荷蘭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特點 | 一、韓國高等教育的歷史與現狀 二、韓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形成與問責結構 三、韓國高等教育的政治性/官僚性問責機制 四、韓國高等教育的市場性問責機制 五、韓國高等教育的專業性問責機制 六、韓國高等教育問責制的特點 |
結語:中國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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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建設的現狀 二、中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建設的困境 三、中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建構 |
創作背景
20世紀70年代,問責製成為諸多已開發國家高等教育改革的熱點問題,各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政策文獻中頻繁出現問責、績效和成效等類似術語。進入20世紀80年代,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隨著知識社會和資訊時代的逐步成熟,高等教育對於人類社會發展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承載的社會期望與責任也越來越多。在這一背景下,各國政府和公眾對高等教育的社會責任問題日益關注,對高等教育“問責”重視有加,以至於有學者稱高等教育改革已經進入“問責時代”。當然,在不同的國家,高等教育問責發展是不同步的。有些國家的高等教育問責已經制度化並被廣為接受,有些國家的高等教育問責則建而未畢、正在完善,也有些國家處於爭議、醞釀或駐足觀望階段。基於此,《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國際比較研究》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該書重要觀點有:①與對“問責”的理解相對應,中國某些公眾和研究者對教育問責同樣存在著理解偏狹的問題。以高校問責為例,有研究者認為,高校問責是“在統一權責明確的基礎上,高校利益相關者對高校自身及其工作者的誤為、不為和濫為進行追究的責任制度”。也有學者認為,高校問責是“高校利益相關者通過一定合法程式,讓沒有履行好相關義務的高校公共權力使用者承擔應有責任,接受相應處罰的相關制度的總稱”。可見學界和公眾對教育問責的認識仍然落入“問責等同於懲罰性問責”的觀念俗套。相比之下,西方社會中的教育問責的內涵不但超越了懲罰性問責,甚至超越了其他社會領域的問責。教育問責不但包括績效問責、合法性問責、資格問責等各領域問責共同要素,在此基礎上還強調教育問責的“教育性”,即通過問責實現培養、輔助與教育的功能。
②就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建設而言,如果在觀念中把教育問責僅僅等同於一種行政問責,必然導致實踐領域中過度關注過錯預防和過錯糾治,從而使問責成為一個限制高校的框鎖。在這種問責模式下,對於處於中央集權型、政府主導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下中國高校而言,理性的辦學心態是規避風險,“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使高校淪為只對上負責、為政府命是從的權力附庸。久而久之,高校必然落後於社會發展的步伐,失去主動適應社會需求的活力與能力。對於人們寄望甚高的高等教育而言,一旦失去了發展活力、擔當意識,正如同美國
里根總統在1980年批評當時的美國政府一樣,“它不能解決問題,其本身就是問題”。中國高等教育領域長期存在人才培養供需脫節、高校結構失衡等問題都具有這方面的原因。
③無論在哪個國家,法制都是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基礎。由於國家政治體制、法律體系和法律文化方面的差異,中國在高等教育問責立法方面有著更特殊的需求,而且不太可能一蹴而就。首先,中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建立需要通過修訂《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等法案,賦予高校以更多的自治空間和更大的自主權。《國家中長期教育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將“完善教育法制體系”“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加強高校與社會產業結構的聯繫”等內容作為中國高等教育改革的重點任務。這也預示著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將發生一定程度的調整,而且最終會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定。其次,要使中國高校問責得以有效實施,需要制定完善專門的問責指導法規。根據西方已開發國家的經驗,考慮到中國的具體情況,中國必須在建立健全《行政問責法》和《行政監督法》的前提下,制定《學校法》等法律法規,明確問責主客體許可權、問責內容範圍、問責方式和問責客體的權責,使高校問責製法律化、制度化。高校經營運行要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高校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高校發展的內在活力,使多元的權益主體介入對高校辦學施教工作的問責中。
出版信息
作者簡介
陳欣,1970年生,吉林長春人,先後獲東北師範大學教育學碩士學位(1995年)和日本廣島大學教育學博士學位(2005年),東北師範大學副教授,《外國教育研究》副主編,主要從事比較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教學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