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國際比較研究

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國際比較研究

《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國際比較研究》是陳欣創作的教育學著作,首次出版於2014年1月。

該書闡明英國、美國等國的高等教育問責制的內涵、功能及類型,高等教育問責制的關係鏈以及有效問責制的途徑,追溯這些國家高等教育問責制的發展歷程,以質量保證和評估為研究中心重點闡明高等教育問責制的政策和實施,並總結整理出高等教育問責制的特點。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國際比較研究
  • 作者:陳欣
  • 首版時間:2014年1月
  • 字數:405千字
  • 類別:教育學著作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對英國、美國、澳大利亞、荷蘭和韓國等國家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進行了研究,闡述其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制度理念、演變歷程、實施機制、功能效果、特質與局限等問題,分析中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建設的現狀與困境,借鑑國際經驗提出中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建構策略。

作品目錄

緒論
第一章 英國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
第二章 美國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
一、問題提出
二、高等教育問責的內涵與外延
三、高等教育問責的產生與意義
四、研究設計
一、英國高等教育概況
二、英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形成與演變
三、英國高等教育問責制的關係鏈和質量體系
四、英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概述
五、英國高等教育問責在制度層面的實施
六、英國院校層級問責的案例研究
七、英國高等教育問責制的特點
一、美國高等教育概況
二、美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形成與演變
三、美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運作與實施
四、美國高等教育外部問責制度
五、美國高等教育內部問責制度
六、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內部問責的案例研究
第三章 澳大利亞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
第四章 荷蘭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
第五章 韓國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
一、澳大利亞高等教育概況
二、澳大利亞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發展
三、澳大利亞高等教育問責的制度框架
四、墨爾本大學問責制度的案例研究
五、澳大利亞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特質與問題
一、荷蘭高等教育體系概況
二、荷蘭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歷史演變
三、荷蘭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實施機制
四、荷蘭高等教育外部問責制度
五、荷蘭高等教育內部問責制度
六、荷蘭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特點
一、韓國高等教育的歷史與現狀
二、韓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形成與問責結構
三、韓國高等教育的政治性/官僚性問責機制
四、韓國高等教育的市場性問責機制
五、韓國高等教育的專業性問責機制
六、韓國高等教育問責制的特點
結語:中國的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建設
一、中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建設的現狀
二、中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建設的困境
三、中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建構

創作背景

20世紀70年代,問責製成為諸多已開發國家高等教育改革的熱點問題,各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政策文獻中頻繁出現問責、績效和成效等類似術語。進入20世紀80年代,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隨著知識社會和資訊時代的逐步成熟,高等教育對於人類社會發展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承載的社會期望與責任也越來越多。在這一背景下,各國政府和公眾對高等教育的社會責任問題日益關注,對高等教育“問責”重視有加,以至於有學者稱高等教育改革已經進入“問責時代”。當然,在不同的國家,高等教育問責發展是不同步的。有些國家的高等教育問責已經制度化並被廣為接受,有些國家的高等教育問責則建而未畢、正在完善,也有些國家處於爭議、醞釀或駐足觀望階段。基於此,《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國際比較研究》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該書重要觀點有:①與對“問責”的理解相對應,中國某些公眾和研究者對教育問責同樣存在著理解偏狹的問題。以高校問責為例,有研究者認為,高校問責是“在統一權責明確的基礎上,高校利益相關者對高校自身及其工作者的誤為、不為和濫為進行追究的責任制度”。也有學者認為,高校問責是“高校利益相關者通過一定合法程式,讓沒有履行好相關義務的高校公共權力使用者承擔應有責任,接受相應處罰的相關制度的總稱”。可見學界和公眾對教育問責的認識仍然落入“問責等同於懲罰性問責”的觀念俗套。相比之下,西方社會中的教育問責的內涵不但超越了懲罰性問責,甚至超越了其他社會領域的問責。教育問責不但包括績效問責、合法性問責、資格問責等各領域問責共同要素,在此基礎上還強調教育問責的“教育性”,即通過問責實現培養、輔助與教育的功能。
②就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建設而言,如果在觀念中把教育問責僅僅等同於一種行政問責,必然導致實踐領域中過度關注過錯預防和過錯糾治,從而使問責成為一個限制高校的框鎖。在這種問責模式下,對於處於中央集權型、政府主導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下中國高校而言,理性的辦學心態是規避風險,“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使高校淪為只對上負責、為政府命是從的權力附庸。久而久之,高校必然落後於社會發展的步伐,失去主動適應社會需求的活力與能力。對於人們寄望甚高的高等教育而言,一旦失去了發展活力、擔當意識,正如同美國里根總統在1980年批評當時的美國政府一樣,“它不能解決問題,其本身就是問題”。中國高等教育領域長期存在人才培養供需脫節、高校結構失衡等問題都具有這方面的原因。
③無論在哪個國家,法制都是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基礎。由於國家政治體制、法律體系和法律文化方面的差異,中國在高等教育問責立法方面有著更特殊的需求,而且不太可能一蹴而就。首先,中國高等教育問責制度的建立需要通過修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案,賦予高校以更多的自治空間和更大的自主權。《國家中長期教育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將“完善教育法制體系”“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加強高校與社會產業結構的聯繫”等內容作為中國高等教育改革的重點任務。這也預示著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將發生一定程度的調整,而且最終會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定。其次,要使中國高校問責得以有效實施,需要制定完善專門的問責指導法規。根據西方已開發國家的經驗,考慮到中國的具體情況,中國必須在建立健全《行政問責法》和《行政監督法》的前提下,制定《學校法》等法律法規,明確問責主客體許可權、問責內容範圍、問責方式和問責客體的權責,使高校問責製法律化、制度化。高校經營運行要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高校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高校發展的內在活力,使多元的權益主體介入對高校辦學施教工作的問責中。

出版信息

書名
出版時間
出版社
ISBN
《高等教育問責制度國際比較研究》
2014年1月
中央編譯出版社
978-7-5117-1813-6

作者簡介

陳欣,1970年生,吉林長春人,先後獲東北師範大學教育學碩士學位(1995年)和日本廣島大學教育學博士學位(2005年),東北師範大學副教授,《外國教育研究》副主編,主要從事比較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教學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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