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條例

等學校條例是蘇聯高等教育工作檔案。蘇聯部長會議 1969 年 1 月通過。分總則,學生,教職人員,教學工作,高等學校的權利、組織、領導、財產與經費等條款。主要內容:(1)高等教育由綜合大學、專業學院、廠辦工科院校及其他高等學校實施;(2)主要任務是培養掌握馬列主義、有共產主義覺悟、有高深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善於做民眾工作的專門人才,開展科學研究,編寫教科書和教學參考書,培養科學教育工作者,負責在職專家的再培訓,向居民普及科學政治知識;(3)採用脫產(全日制)和不脫產(夜校和函授)兩種辦學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條例
  • 通過時間:1969年1月
(4)學生免費學習,全日制學校招收的學生不超過 35 歲,享有助學金,畢業後由國家分配工作,夜校和函授生年齡不限;(5)配置下列教學科研人員:教授、顧問教授、副教授、助教、高級教員、教員、高級研究員、初級研究員,通過徵聘方式任用;(6)實行部門領導體制和校長負責制等。1987 年高等教育改革後,國民教育委員會於 1989 年 7 月重新發布《高等學校暫行(示範)條例》。主要變化:擴大學校和學生的自主權,學生有權選舉和當選校、系務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成員;強調學校要滿足個人在提高智力、文化、道德水平方面的需求,加強個別化教學;強調發展學生的獨立性、創造才能;重建博士生部;允許高校實行定向培養並獲補償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