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學校校(院)長試行工作條例

為使高等學校校(院)長真正做到有職有權有責,辦好高等學校,根據《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第五十條關於“高等學校的領導體制,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暫行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高等學校校(院)長試行工作條例
  • 發布日期:1980-01-04
  • 生效日期:1980-01-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0-01-04
【生效日期】1980-0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高等學校校
(院)長試行工作條例
(1980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為使高等學校校(院)長真正做到有職有權有責,辦好高等學校,根據《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第五十條關於“高等學校的領導體制,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暫行工作條例。
一、高等學校的校(院)長,是國家或地方政府任命的學校行政負責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主持學校的經常工作。高等學校設副校(院)長若干人,協助校(院)長分工領導教學、科學研究、後勤等方面的工作。為了減少某些專家擔任校(院)長的行政事務,根據工作的需要,可以設常務副校(院)長,協助校(院)長處理日常工作。
二、校(院)長的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教育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領導部門的指示和決定。
(2)就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和專業設定提出建議,經黨委會討論後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領導制訂教學、科學研究、師資培養、研究生工作、招生和畢業分配、外事、人事、體育、後勤、生產、設備、基建等項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制訂和修改全校性的規章制度。以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需經黨委會討論決定。
(3)主持制訂學校年度預決算。在國家每年核撥的經營範圍內,允許在具體科目中調劑使用。對不屬於國家撥款的生產以及節約等項收入,可按規定比例數提成,並根據需要掌管使用。學校可按有關規定,利用可能條件為國家創匯並取得外匯分成。地方高等院校試行年度財務經費包乾制度,年終積余的經費不上繳,繼續留作下年度使用。
(4)任免教研室、研究室、實驗室正副主任。對行政科級幹部的人選和講師、相當講師的職稱可提出建議,經校黨委批准後由校(院)長予以公布。對系主任、研究所所長、行政處級幹部的人選,對提升教授副教授及相當教授副教授的職稱提出建議,經校黨委討論後,報請上級領導機關審批。在學校範圍內有權調動講師以下的業務幹部以及科級以下行政幹部的工作。
(5)主持擬定各專業教學大綱和科學研究項目,領導教材的編選等工作並組織實施。
(6)領導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圖書館館長和行政處室的工作,審查其工作計畫,並督促檢查計畫的執行。
(7)研究國內外有關高等學校的先進經驗及動態。根據教學和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聘請外籍專家來校講學的建議。向國內高等院校和有關單位聘任兼職教師。按上級部門分配的任務,組織教師出國進修、講學以及參加國際學校交流活動等。
(8)決定有關學校師生員工的生活福利、後勤保障、體育衛生以及學校內其他重大行政事項。
(9)要通過各項業務工作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教學、科學研究業務領域中去,特別要發揮教師的作用,鼓勵、動員全校師生員工以革命的精神,群策群力,同心同德,為完成學校的各項任務而奮鬥。
三、校(院)長要定期召開有副校(院)長及有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的辦公會議,討論、安排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召開有副校(院)長、系、所主任、有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的校(院)務會議,討論和處理教學、科研、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校(院)長或副校(院)長要領導和主持學校的學術委員會,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對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教學計畫、科學研究規劃和研究生培養計畫、提升教師職稱等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審查、鑑定科學研究的成果;評議研究生的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主持校內學術討論會;組織參加國內和國際學校交流活動等。
五、校(院)長要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領導全校行政工作。要定期向師生員工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認真聽取對學校工作的批評、建議,自覺接受民眾的監督。以校(院)長為首的學校行政領導要抓好學校的整頓和科學管理,按照教育規律辦理,使各方面工作適應教學為主,面向基層,走民眾路線,改進工作作風和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教育質量和科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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