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名稱

高等學校名稱,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命名高等學校的名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名稱
  • 屬性:名稱
  • 類型:學校名稱
  • 學校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名稱類型,使用地域欄位規範,使用學科或行業欄位規範,遵循規範,

高等學校名稱類型

1、本科層次的高等學校稱為“XX大學”或“XX學院”。
2、專科層次的高等學校稱為“XX職業技術學院/職業學院”或“XX高等專科學校”。

使用地域欄位規範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欄位,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
(二)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三)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使用學科或行業欄位規範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學科或行業欄位,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確保農林、師範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
(三)避免盲目追隨行業的發展變化而頻繁變更。
(四)使用相同學科或行業欄位時,在省域範圍內應具有區分度。

遵循規範

高等學校名稱,還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可以在學校名稱中使用對學校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捐贈者姓名或名稱。
(二)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
(三)避免與其他學校名稱相近,引起混淆。
(四)字數原則上控制在12字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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