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制定

體育法學術語。

體育法制定是指法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制定、修改、廢止有關體育法律規範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法制定
  • :體育法學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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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體育法制定是指法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制定、修改、廢止有關體育法律規範的活動。

基本原則

體育法的立法原則是在體育立法的整個活動中貫徹始終的行為準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體育法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
第二,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
第三,從實際出發,符合中國國情;
第四,遵循從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出發

制定程式

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體育法制定的程式一般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準備階段。在體育法制定準備階段,國家立法機關除了接受立法建議和意見,進行立法的預測,立法規劃的制定,立法參與人的選擇,立法議案的形成和擬定,法律草案的擬定和論證等,還包括對於新的重大問題的探索、實驗等。有權制定體育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體育發展狀況,在各自得職權範圍內編制包括體育立法項目在內的立法計畫。
第二階段為確立階段,這一階段又要經過四個程式。
一是法律案的提出,法定的國家機關對具有立法提案權的機關和人員提出的法律案,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二是法律案的審議,立法機關對已經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進行審查和討論;
三是法律草案的表決和通過,立法機關對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使之成為法律;
四是公布,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已經通過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正式公告社會,以便使全社會遵照執行。
體育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體育法規和地方政府體育規章以《立法法》為依據,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根據有關立法程式規定進行公布,不得違反《立法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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