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力說

驅力說

驅力說(drive theory)是指強調驅力在行為激起中的作用的動機理論。早期的動機理論認為,動機由驅力決定,剝奪有機體的生活必需品會導致其需要狀態產生,驅力程度和行為能量增強,行為積極性提高。20 世紀 50 年代後的研究認為,有機體行為積極性的提高,不完全是因為驅力的增長,還因為對目標或獎賞的期待, 外在刺激在喚起行為中具有重要作用,驅力只是行為動力之一,它使有機體對反應更敏感、更強烈,但反應的真正發生還有賴於外在的誘因,驅力本身並非驅使機體行為的動力,只有當它和外界誘因產生的誘發力結合才能成為行為動機。此後,對動機現象的解釋,誘因論漸占統治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驅力說 
  • 拼音名:qu li shuo
心理學家武德沃斯(R·S·Woodworth)於1918年最早運用了驅力這一術語。坎農(Walter Cannon)於1922年也運用了類似於內驅力的概念——“內衡狀態”(homeostasis)用以解釋人體為何需要維持穩定的體溫。根據坎農的觀點,人體內的各種物理條件及物質成分必須有一定的配合,如溫度、含水量、血糖濃度等,它們只能在很小的範圍內變化,否則,會引起死亡。為維持這種內衡狀態,體內的不同類型的“內衡器”需不斷監察各種變化,發生失衡時,便形成生理上的“需求”(need),因需求產生的相應的心理狀態,便稱為“內驅力”(drive)。所以,內驅力推動適當的行為,解決生理需求,從而消減內驅力。
驅力論能在整個動機理論中占據一席之地應歸功於心理學家赫爾(C.L.Hull)。他提出的驅力論叫做“內驅力消減論”(drive reduction theory),根據內驅力消減論的觀點,生理需求產生驅力,如缺營養產生飢餓驅力,缺水產生渴驅力等,行為因內驅力的推動而產生,行為的目的在於消除內驅力帶來的不適。假如行為成功地滿足了生理需求,身體便自然恢復平衡,內驅力不在存在,結果使這種行為更可能重複出現。他說:“由於一種需要,不論是現時的還是潛在的,通常在有機體的行動之前出現或伴隨著有機體的行動出現,因此,人們常說它激起或發動了與其相關的活動。需要的這種誘發性使得人們認為它是產生有機體行為最基本的驅力。”他進一步解釋說,驅力是各種基本動機的共同特徵,不論這些動機是由缺乏食物、性刺激或是由其它原因引起的。在某種程度上,驅力的性質與力比多概念相似,只不過沒有任何一種驅力能夠居於支配其他驅力的特殊地位。可以看出,這一點上他與佛洛依德十分相似,都認為行為是有原因的,而行為的原因是能夠被確定的;身心規律是相互依賴的;驅力的減弱是行為的基本目標,因為機體竭力維持內部的平衡。與佛洛依德不同的是,他非常重視實驗研究,他的所有結論都來自嚴格控制的實驗結果。他採用明確定量的研究方法,對相關概念都給予操作性定義。驅力消減理論有個有趣預測:若動物處於適當的環境及所有需求獲得滿足,達到全面平衡狀態的話,那么它便不會有任何動作,變為完全靜止。
心理學家相信,用維持內衡狀態這種傾向可以解釋人類的探險和需求刺激的行為。他們認為每個人都有一個最合適自己的刺激水平,太高或太低都會產生不平衡,因此人們會致力維持均衡狀態。比如,生活太平淡、外來刺激太少,就會驅使人尋求刺激;生活太忙碌、外來刺激太多,人們便會設法減少刺激的入侵,保持最適宜的均衡狀態。心理學家查克曼(Zukerman,1978)編制了一個“感覺尋求量表”(Sensation Seeking Scale,簡稱SSS量表),用以度量人對特別刺激及新鮮經驗的渴求程度,從而決定最適宜的刺激水平。
驅力論對引起驅力刺激的原因僅局限於人的生理需要,正如托爾曼1932年所說的:“行為的發生,講到底僅是因為要尋找某些最終的生理上的安寧或要會比某些最終生理上的干擾。我們可以猜想,這些基本內驅力給一切行為提供了基本的依據。”我們認為,把人類有行為複雜的原因僅停留在生理需要上無疑就使其理論的解釋力大為縮小。誠然,人類有不少行為是由生理需要引起的,但把一切行為的原因都歸之於生理需要顯然是不正確的。而且,根據驅力論的預測,當人的衣食住行等所有一切生理需要滿足後,人便會停止一切活動,變為完全靜止,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因此,用驅力來解釋人類所有的行為是以偏概全、有失偏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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