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罪

騷擾罪指的是聚合多人實施強暴或脅迫的行為。外國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徵,一是犯罪形態表現為集團性行動,不論是事前有通謀有組織的聚合,或是由正常民眾集會轉變而成的臨時性聚合,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二是實施強暴或脅迫行為,達到能夠對某一地方的公共安寧構成危害的程度。

至於是否發生實際危害後果,可以不問。日本刑法規定,本罪的苜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懲役或監禁,指揮他人或帶頭助勢的處6個月以上7年以下懲役或監禁,附和隨從的處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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