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陪審法

日本陪審法是日本國會1923年通過。1920年日本臨時法制審議會以英國陪審制度為藍本制定出草案,因不完全適合日本國情遭到反對,後經過修改採取折衷方案通過。規定陪審只適用於刑事案件,且皇族犯罪、侵犯皇室罪、內亂罪、處患罪、妨礙國交罪、騷擾罪、涉及軍事機密的犯罪、違反選舉法的犯罪等不在陪審之列。陪審員的任務只限於審查犯罪構成的事實,不對證據和罪責發表意見,不得解釋法律。

將陪審分為法定陪審與請求陪審兩種,前者指法律規定套用陪審員參加的陪審,後者則根據被告人的請求進行。法院不受陪審團意見的約束,如認為陪審團的意見不當,有權另行組織陪審團。該法自1928年實施,因未能發揮陪審制度應有的作用,且需較多訴訟費用,往往不為被告所採用。1943年宣布停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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