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日市憲法

《五日市憲法》,是日本學者在明治初期所撰寫的私擬憲法之一,別稱《日本帝國憲法》。全部共20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日市憲法
  • 別名:《日本帝國憲法》
  • 內容:共204條
概況,主要內容,評價,

概況

《五日市憲法》,是日本學者在明治初期所撰寫的私擬憲法之一,別稱《日本帝國憲法》。全部共204條,當中有150條觸及基本人權,較偏重國民的權利保障。該憲法由五日市學藝講談會的千葉卓三郎在1881年起草。1968年(昭和43年),由色川大吉在東京都西多摩郡五日市町(即今秋留野市)的深澤家倉庫中發現出來。
該憲法中有關國民權利部分,內容上在當時來說是劃時代的,與現在日本國憲法的內容近似。《五日市憲法》被指定成東京都的有形文化遺產及歷史遺蹟,早前由東京經濟大學保管,後來遷至秋留野市的中央圖書館。

主要內容

《五日市憲法草案》保障人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第一,在法律面前國民人人權利平等。它規定了“凡日本國民不論族籍位階區別,在法律面前應當有平等之權利。凡日本國民在日本全國均用同一法典,應受同一保護。沒有給予地方及門閥或一人一族之特權。”而且,日本國民皆有權按其才德擔任國家文武官僚。同時,在向國家納稅的義務方面也規定人人平等,“雖皇族也不可免除納稅”,否定了傳統的封建特權。
第二,國民有人身自由權利。草案強調“日本國民應達各自之權利自由,他人不可妨害之,且國法應保護之”。“凡日本國民,不可在依據法律之外,強行要其作為,或強行禁止之。”除非有法律規定和依據法律程式,凡日本國民,“不得被拘引傳喚、逮捕和囚禁或強行打開住房門鎖”。
第三,國民有生命權財產權。“凡在日本國居住之人民,不論內外,國人皆應保護其身體生命財產之名譽”;“凡日本國民,財產所有權受保護,雖任何場合也不得沒收財產。除非依據公共規定,證實其公益性,並仍按時獲得適當之賠償之後,不可收買其財產”。而且在徵收賦稅方面也有嚴格規範:“凡日本國民,若非國會決定、帝國許可,決不可被課賦租稅”。即便是罪犯,“無論有如何之犯罪,也不可沒收犯罪者之財產”。若因公益急需,要沒收私人財產,也必須依法實現賠償,體現出對私人財產權利的充分保障思想。
第四,法律應當保護國民擁有的其他各種基本權利。它們包括:
  1. 自由從事任何職業的權利:“凡任何勞作,雖工業農耕,除非違背風俗行儀、傷害國民之安寧或健康,不得禁止之”。
  2. 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凡日本國民,不論何種宗教,皆任各人自由信仰之”。
  3. 思想、言論、通信和著述自由的權利:“凡日本國民若遵守法律,則萬事不受預先檢查,可自由將其思想、意見、論說、圖畫著述,將之出版發行,或對公眾講談、討論、演說公布之。但應當對須要抑制其弊害而決定處分之法律承擔其責罰”;“凡日本國民之書信秘密不得侵犯”。
  4. 結社集會自由的權利:“凡日本國民,結社集會之目的或其會社使用方法沒有違犯國禁或釀成國難,又非攜帶械器,便有權平穩地結社集會”。
  5. 居住和自由遷居的權利:“凡日本國民,各人之居住在全國任何地方也可由其人之自由,他人不可侵犯之。若無主人同意,或無其妻召喚,除非為了防禦火災、水災等,不得夜間侵入人家”;“不論何人,在法律規定其職責和許可權及法律指定的程式之外,不得違背戶主意志侵入住宅”。
  6. 參與政治和向政府乃至皇帝提出有關國家事務的建議權利:“日本國民有國憲所容許之財產智識者,有權參與國事政務,對國政有可否之發言權和議論權”。“凡日本國民……均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程式,直接向皇帝、國會或任何衙門奏呈請願或上書建議,但不得因該事遭受牢獄之囚或被處刑罰”。
第五,若干保障人權的司法規定。包括國民只能由管轄地法官審判,對思想犯的審判必須有陪審員參加,“法律條規不可將效力溯及既往”,“若非法律正條所明示,不論甲乙區別,不被拘引、逮捕、究彈、處刑,且一次受到處斷,不可再次打接受究彈”;“在一般犯罪之場合,有權享受法律所規定之保釋。任何人也不得被與正當的法官阻隔……由於國事犯罪不得被宣判死刑”。“凡審判應說明其理由,開訴訟庭宣告之。”
草案也對人權作了一定限制,如規定“下列人員停止享受政治權利:外行無能(殘疾之類)、精神無能(狂顛白痴之類);被判監禁或流放者。但刑滿則解除政治權利之禁止”。同時也限制了“無財產智識者”的政治權利。
《五日市憲法草案》雖然也規定了皇帝有很大權力,如規定“國帝身體神聖不可侵犯,無責任。有關萬機之政事,國帝若對國民有過失,由執政大臣度負其責。國帝總攬立法、行政、司法三部”。但同時又相應地加上限制的條文。如皇帝繼位若超過正常順序、起用攝政官,皆需要國會2/3同意。在軍事上,規定“國帝總督海陸軍”,但軍官的職位升降不由國帝決定。“國帝號令軍隊,但絲毫不得幫助悖戾國憲之行為。而且當無戰爭時,若欲將軍隊臨時置備於國中,沒有元老院、民選議院同意,決不可行之。”皇帝可以賜予爵位,“但由國庫向之賜祿給賞,非經國會通過,不可實行敕命”。既規定“國帝總督行政官……行政官為奉國帝之欽命執行政務者”。又規定“關於行政官所執行之政務,成為對議院負其責任者。若就其政務失信於議院時,應辭其職”。在規定“司法權由國帝總攬之”的同時,又規定“司法權不羈獨立”,凡皇帝用特權裁定的案件法院有權重審等。

評價

《五日市憲法草案》是明治維新時期日本出現的各種憲法草案中對人權保障規定得非常詳細的一部。
草案在立憲政治構想上體現出了君民同治思想。正如日本學者評論的那樣,“這個憲法草案在這一時期的憲法草案中尤其富於強烈的民主主義因素……在採取君民共治的議院內閣制這一點上,不用說是站在了最低限度的立憲主義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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