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在審計又稱“常駐審計”。它是指審計機關直接指派審計人員常駐在被審單位,進行經常性監督的一種審計形式。這種審計方式一般適用於徵收機關和資金物資收付頻繁的單位。駐在審計重點是對些物資收發、資金收付頻繁的單位。
駐在審計又稱“常駐審計”。它是指審計機關直接指派審計人員常駐在被審單位,進行經常性監督的一種審計形式。這種審計方式一般適用於徵收機關和資金物資收付頻繁的...
派出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派出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所進行的一種審計方式。《審計條例》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派出機構,進行...
巡迴審計是“駐在審計”的對稱。審計機關或部門審計機構將被審單位按地區或行業性質劃分為若干區域,排定審計的先後次序,並派出幾個審計小組,分別對各個區域的被審...
審計方式是審計部門在審計實施中所採取的組織形式。通常採取的審計方式主要包括:就地審計、報送審計、駐在審計、派出審計、巡迴審計、輪迴審計、聯合審計等審計方式。...
審計署關於駐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管理的規定為了建立、健全審計署駐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的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
派出審計機構是審計署及地方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的直接進行審計監督工作的執行機構。國家審計署已先後在上海、瀋陽、武漢、廣州、哈爾濱等地設立...
(審綜發〔1996〕370號)第五條中規定,按照審計力量與審計任務相適應,有利於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節約審計資源的原則,署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的審計分工範圍為駐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