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審計是“駐在審計”的對稱。審計機關或部門審計機構將被審單位按地區或行業性質劃分為若干區域,排定審計的先後次序,並派出幾個審計小組,分別對各個區域的被審單位進行依次輪流的就地審計。採用這種審計方式,便於比較各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情況,是使審計制度化、經常化的一種有效形式。
“巡迴審計”一詞原於抗日戰爭時期,國民政府撤退到了大後方,為了增強抗戰物質基礎,積極在大後方發展經濟,在各地興辦了許多工礦企業,同時國民政府在撤退中,為了撤退方便,分散敵人轟炸破壞的目標,將許多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分散到各地,有些還留在東部敵後的游擊區。而大後方許多地方都是崇山峻岭,交通十分不便,這給審計工作帶來了許多困難,大大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和任務。為了適應這一新形式的需要,審計部在審計方式和機構設定上作了相應的調整。在審計方式上,增加了巡迴審計和就地審計方式。
1944年3月,審計部共向川康區派出了8個巡迴審計小組,辦理80個單位的巡迴審計,陝甘、貴州區各派遣一個小組,各辦理10個單位的審計,雲南2個小組,辦理20個單位,湘粵桂3個小組辦理30個單位。1945年擬派出44個小組,辦理390個單位的巡迴審計,但實際只派出了30個小組,審計了約300個單位。
1944年3月,審計部共向川康區派出了8個巡迴審計小組,辦理80個單位的巡迴審計,陝甘、貴州區各派遣一個小組,各辦理10個單位的審計,雲南2個小組,辦理20個單位,湘粵桂3個小組辦理30個單位。1945年擬派出44個小組,辦理390個單位的巡迴審計,但實際只派出了30個小組,審計了約300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