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軍(長春市教育局原局長)

馬軍(長春市教育局原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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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軍,男,漢族,1957年9月25日出生,吉林省榆樹市人。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歷任教師。曾任長春市教育局副局長兼長春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2014年9月違紀被查。2015年5月11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5年10月1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00元。2018年10月24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罪犯馬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省榆樹市
  • 出生日期:1957-09-25
  • 性別:男
個人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一審宣判,二審裁定,執行變更,

個人履歷

199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7月參加工作。歷任:
長春市南關區教育局副局長、區校辦工業公司經理;
長春市南關區教育局副書記、副局長(正處);
長春市南關區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長春市教育局副局長兼長春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9月,依法對吉林省長春市教育局原局長馬軍(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延中刑初字第4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馬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因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吉刑經終字第28號刑事判決,予以改判,認定被告人馬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00元。宣判後即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長春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8年10月24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馬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適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馬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30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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