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精使用原則

香精使用原則是適用於食品中的配料,使食品產生、改變或提高食品的風味。

1.在食品中使用香精為的是使食品產生、改變或提高食品的風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製成食用香精後用於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於食品加香。
2.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附表中所列食品沒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規另有明確規定者除外。
3.用於配製食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應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規定。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製劑必須符合GB2760的有關規定)從食品(可以是未加工過的,也可以是經過了適合人類消費的傳統的食品製備工藝的加工過程)製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食品或天然香味複合物1)和由食品製得的熱反應食用香味料2)可用於配製食用香精,也可直接用於食品。
4.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的食品香料,在食品中發揮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時,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例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納提取物、二醋酸鈉、琥珀酸二鈉、磷酸三鈣、胺基酸等。
5.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對其生產、貯存和套用等所必需的食用香精輔料(包括食品添加劑和食品)。食用香精輔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5.1 食用香精中允許使用的輔料應符合相應的食品用香精標準的規定。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儘可能減少使用品種。
5.2 作為輔料添加到食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劑在最終食品中以不起技術功效為目的,它們的使用量應降低到合理的最低水平。
6.食用香精的標籤應符合《食用香精標籤通用要求》標準。
7.凡添加了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標識。
注1) 天然香味複合物(Natural flavoring complex)是一類含有食用香味物質的製劑。
注2) 熱反應食用香味料(Process flavoring)是指為其香味特性而製備的一種產品,由其本身允許用作食品、或天然存在於食品、或允許用於熱反應食用香味料的組分經過食品製備工藝製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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