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稿
1.在
食品中使用香精為的是使食品產生、改變或提高食品的風味。食品用
香料一般配製成食用香精後用於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於食品加香。
2.食品用香料、
香精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附表中所列食品沒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規另有明確規定者除外。
3.用於配製食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應符合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規定。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製劑必須符合GB2760的有關規定)從食品(可以是未加工過的,也可以是經過了適合人類消費的傳統的食品製備工藝的加工過程)製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食品或天然香味複合物1)和由食品製得的熱反應食用香味料2)可用於配製食用香精,也可直接用於食品。
4.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的食品香料,在食品中發揮其他
食品添加劑功能時,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例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納提取物、二醋酸鈉、琥珀酸二鈉、磷酸三鈣、胺基酸等。
5.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對其生產、貯存和套用等所必需的食用香精輔料(包括食品添加劑和食品)。食用香精輔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5.1 食用香精中允許使用的輔料應符合相應的食品用香精標準的規定。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儘可能減少使用品種。
5.2 作為輔料添加到食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劑在最終食品中以不起技術功效為目的,它們的使用量應降低到合理的最低水平。
6.食用香精的標籤應符合《食用香精標籤通用要求》標準。
7.凡添加了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標識。
注1) 天然香味複合物(Natural flavoring complex)是一類含有食用香味物質的製劑。
注2) 熱反應食用香味料(Process flavoring)是指為其香味特性而製備的一種產品,由其本身允許用作食品、或天然存在於食品、或允許用於熱反應食用香味料的組分經過食品製備工藝製得的。
表1 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單
食品分類號 | 食品名稱 |
01.01.01 | 純乳(全脂、部分脫脂、脫脂) |
01.02.01 | 原味發酵乳(全脂、部分脫脂、脫脂) |
01.05.01 | 稀奶油 |
02.01.01 | 植物油脂 |
02.01.02 | 動物油脂(豬油、牛油、魚油和其他動物脂肪) |
02.01.03 | 無水黃油、無水乳脂 |
04.01.01 | 新鮮水果 |
04.02.01 | 新鮮蔬菜 |
04.02.02.01 | 冷凍蔬菜 |
04.03.01 | 新鮮食用菌和藻類 |
04.03.02.01 | 冷凍食用菌和藻類 |
06.01 | 原糧 |
06.02.01 | 大米 |
06.03.01.01 | 自發粉 |
06.03.01.02 | 餃子粉 |
06.04.01 | 雜糧粉 |
06.05.01 | 食用澱粉 |
08.01 | 生、鮮肉 |
09.01 | 鮮水產品 |
10.01 | 鮮蛋 |
11.01 | 食糖 |
11.03.01 | 蜂蜜 |
12.01 | 鹽及代鹽製品 |
13.01 | 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法規有明確規定者除外) |
14.01 | 包裝飲用水 |
編制說明
基本情況
根據《衛生部監督局關於委託起草複合食品添加劑通用安全標準等相關規定的函》(衛監督食便函〔2009〕375號),衛生部監督局委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組織起草《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則》。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接到任務後,組織上海香料研究所、中國香化協會和部分香料香精生產企業組成了起草工作組。工作組收集和翻譯了國內外相關資料,參照CAC《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指南》(CAC/GL 66-2008)召開多次工作會議完成了草案起草工作。
內容和依據
1.指明除少數食用香料能直接用於食品加香外,一般均配製成食用香精後使用。這是因為絕大多數食用香料其香味是不完整的,很難直接加入食品中使食品產生典型的完整的香味。根據CAC/GL 66-2008等規定,食用香料香精不得直接消費,應加於食品後消費。這是因為一方面,食用香料香精從口味上難以直接消費;另一方面,食用香料是按加香食品中該香料的估計濃度(即暴露量)來評價的。
2.食用香料香精可用於各類食品加香,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即不規定使用範圍和使用量。附表1列出不得加香的食品名單。這是根據澳大利亞等國規定,結合我國實際有選擇性地規定的。例如,既然叫純乳,當然不得加乳香香精,若加了乳香香精,那么該乳就不是純乳,應稱為加香乳。
3.配製食用香精的食用香料必須是經過安全評價並已列入 GB2760的品種,這是顯而易見的,與世界各國的食用香料法規一致。但是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從食品製得的天然香味複合物以及由食品製得的熱反應食用香味料可以不經評價和批准即可用於配製食用香精,也可直接用於食品。這是因為它們本身可視作食品,歐盟法規No. 1334/2008(2008.12)《關於食用香料香精和某些具有香味性質的食品配料在食品中的套用》條款8對此有同樣明確的規定。
4.為了防止食用香料的濫用,即以食用香料的名義發揮非香料功效,還規定當一種物質既可用作食用香料,又可用作其他類別的食品添加劑時,則它必須獲得另外的批准才能作為其他類別的食品添加劑使用。
5.食用香精中允許使用的輔料在相應的“食用香精”標準中有明確規定,在此只加以引用。並強調輔料中的添加劑在最終食品中以不起技術功效為目的,並且應儘可能減少使用品種和使用量。
6.標籤是構成標準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本使用原則制定前,為了規範市場,我們已制定了“食用香精標籤通用要求”標準,在此只加以引用。
7.凡是加香的產品都應明確告訴消費者,使消費者對食品性質和質量不產生誤解。這一條款與CAC/GL 66-2008的有關條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