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區分
現今在香港舉辦專上教育的機構種類很多,而單靠機構的名字是非常容易混淆,一般市民甚至該校的
學生都是很難分辨的。一般人是以資助與否來區分專上教育機構,受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稱為“公立”,不受教資會資助的稱為“私立”,其實這樣區分是有所誤解的。因為不受教資會資助也可以是“公立”的。受教資會資助的八所大專院校每年也會透過聯招招收中六畢業生。因為在香港,除非有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及通過或香港法例已經定明,否則任何機構不能自稱大學(海外大學除外)也不能盜用各所法定大學的名稱。其實直至
2006年12月19日為止,香港只有
香港樹仁大學一家私立大學,而常常被外界誤稱為“私立大學”的
香港公開大學,是由香港政府於
1989年出資創立的,而且一直受公帑資助,及至
1993年開始自負盈虧,但依然有一些不定期的資助及貸款,情況有點像
香港郵政。而校監一職一直由港督或行政長官擔任,校董會主席亦須要由行政長官委任。
而根據香港法理依據,在香港舉辦專上教育的機構大致上可以分為下列幾類:
法定大學
法定學院
註冊專上學院
註冊專上學院是指根據《香港法例第320章 專上學院條例》註冊的專上學院。而根據該條例註冊的專上學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事先批准下,可頒授學位。
職業訓練局院校
職業訓練局院校是指根據《香港法例第1130章 職業訓練局條例》成立的職業訓練局轄下的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和職業訓練局工商資訊學院。
一般院校
一般院校是指根據《香港法例第0279章 教育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可以舉辦專上教育,再經
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認可後準予提供專上課程的一般院校。
於“中華民國”教育部註冊的香港院校
自1949年以來曾有不少人士或機構於香港創辦高等教育院校,但因當時港英的教育條例所限,未能於香港註冊為高等教育院校,學歷也不受港英政府承認。因此這批院校只能向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依“華僑教育章程註冊”,受承認為台灣的等同學歷。這些院校在香港稱多稱為“xx書院”,而在台灣則多數稱為“私立xx學院”。部分院校後來取消在台灣的登記,接受港英政府條件,改為在香港註冊,例如浸會學院(後來升格作
浸會大學)、崇基學院(後來成為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學院)等。此類院校有部分已經結束,但也有部分至今繼續運作。
機構分類列表
法定大學
香港都會大學 《香港法例第1145章 香港公開大學條例》(香港公開大學)
以上九所除公開大學,均受教資會資助
法定學院
香港演藝學院 《香港法例第1135章 香港演藝學院條例》(本科學院)
註冊專上學院
《香港法例第0320章 專上學院條例》
香港能仁專上學院
職業訓練院校
《香港法例第1130章 職業訓練局條例》
才晉高等教育學院(SHAPE)
一般院校
《香港法例第0279章 教育條例》
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保良局社區書院
香港大學專業進修附屬學院
香港中文大學-東華三院社區書院
華夏書院
依“中華民國華僑教育章程註冊的香港高等院校”
私立新亞文商學院
私立華夏學院
私立德仁學院
以下院校已停辦:
私立信義宗學院
私立逸仙學院
私立廣大學院
私立香江學院
私立華僑工商學院
私立聯大學院
私立平正商學院
私立青華學院
基督宗教神學院校
《香港法例第0279章 教育條例》
中國宣道神學院
南亞路德會神學院
基督教基立聖工學院
建道神學院
播道神學院
牧職神學院
衛道神學研究院
佛教院校
《香港法例第0279章 教育條例》
志蓮夜書院
已停辦的院校
院校升格
第一個主要步驟,它須獲準頒授學位及開辦七成以上學位課程(如樹仁大學在開辦十個政府認可之學位課程後,方獲得升格)。為確保這些學位課程達到國際認可的水平,課程必須經過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的審核。
第二個主要步驟,院校必須取得自我評審資格。亦即是說,該院校必須全面負責評審本身開辦的學位課程。校外評審機構會成立一個由學術界人士和評審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評估該院校是否有自行評審的能力。院校如要取得自行評審的資格,必須證明校內的學術環境和學術活動適宜於持續開辦和持續發展學位課程,並制訂具效率的制度和程式,以控制和保證所舉辦課程的質素。
第三個主要步驟,院校須制訂完善的內部管治架構,並通過立法程式,成為一個受獨立法例規管的法定組織。
一般來說,當院校累積一定經驗開辦學位課程,又能通過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的院校檢討,確保院校內部有健全的質素保證機制,並獲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及通過,院校便能獲得自我評審資格。一間院校並非一定要有指定數目的博士學位教學人員,才可獲授予自行評審和大學資格,但教學人員的學歷水平,可能會是當局評估一間院校是否已可自行評審,以及最終決定是否授予該院校大學資格的一個考慮因素。
教席名銜
在香港,是沒有法例來規限“教授名銜”的使用,但通常不是在法定大學或法定學院任教的,也不會使用“教授名銜”,即使使用,也沒有公信力和得不到學術界的認同。而世界各地的專上教育機構使用“教授名銜”的準則亦不統一,在
美國,大學內的教學人員分為正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等級別,
英國則分為教授、高級講師及講師。香港原本是跟隨英國制度的,已經改為跟隨的美國制度。不過香港製度並非完全抄襲美國制度,自己也有一定特色,包括各院校制定的獨有榮譽名銜。
香港教席名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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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香港中文大學授予於香港中文大學講學傑出學者之榮銜,包括第一位 菲爾茲獎華人得主丘成桐、第一位華人 諾貝爾獎得主楊振寧等 |
| 是香港大學頒授予卓越學者的榮譽名銜,按該明德教授席捐贈者意願成立永久基金進行學術研究 |
| 是法定大學頒授予全職教學人員中擁有崇高學術地位或重大研究成就的教席名銜 |
| 是法定大學或法定學院頒授予已經退休而表現傑出的前任教授的榮譽名銜 |
| 是法定大學頒授予在某學術界別有傑出成就,認為他們的學術地位可堪稱為教授的榮譽名銜 |
| 是法定大學或法定學院頒授予全職教學人員中擁有傑出教學或研究成就的教席名銜 |
| 是法定大學或法定學院頒授予在某學術界別有傑出成就,在該院校擔任兼職教學人員的教席名銜 |
| 是法定大學或法定學院頒授予全職教學人員中擁有資深教學或研究經驗的教席名銜 |
| 是法定大學或法定學院頒授予全職教學人員中擁有一定教學或研究經驗的教席名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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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例子:
學銜頒授
在香港,除非有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及通過或香港法例已經定明,否則包括根據香港法例《第0320章 專上學院條例》註冊的專上學院在內的任何機構不能頒授學位也沒有頒授學位的權力。因此,能頒授學位的教育機構,也不一定是大學。而且在香港的所有大學也有自己的相關法例,法例清楚訂明大學的釋義、組成、組織、責任、權力等等。但反過來,有相關法例的,卻不代表具有大學的名銜、稱號或地位。有權力頒授學位的院校,一般會在一年一度的畢業典禮上頒授學位,頒授人通常是該院校的
校監、副校監、校董會主席、校董會副主席、校長、
副校長或
院長。而雖然香港對授予學士或以上資格有所規管,但對授予副學士或以下資格沒有限制,因此有很多資格被冠以各種名稱。同一學銜在不同院校也有不同的標準,加上無數私人教育機構所授予的不同資格,使香港的學銜更加不一致。
香港學銜頒授表:
級別 | 學術名銜 | 現時在香港頒授學銜的機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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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大學、法定學院、註冊專上學院、職業訓練局院校、一般院校 | |
| 法定大學、法定學院、註冊專上學院、職業訓練局院校、一般院校 | |
| | 法定大學、法定學院、註冊專上學院、職業訓練局院校、一般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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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例子:
珠海學院的前身珠海大學於1947年在廣州成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即遷來香港並易名珠海書院,2004年升格為珠海學院,但由於“中華民國”自遷台後一直承認珠海大學的存在,並由“中華民國”教育部頒發學位,所以珠海學院亦曾頒授“榮譽博士”。
參考總表
總括上述資料而制定的香港專上教育機構總表(法定地位序及成立序):
特別例子:
隨著《201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刊憲,教院已正名為「香港教育大學」。
未來發展
公立大專院校
香港大學亦打算投放100億資金在未來10年大力發展,希望再提升在世界上的學術地位及排名。
香港科技大學公布大學的發展藍圖。在未來15年,科大將致力發展成全球學術領袖,設立香港高等研究院及創辦創新與科技管理學院等。
香港公開大學亦打算接受教資會規管及有限度參與聯合招生,而且原則上已經獲得前任教育統籌局局長
李國章、香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主席
林李翹如及八間大專院校的校長同意。由2007年起,香港公開大學參予JUPAS。
香港教育大學於2017年2月公布《策略發展計畫 2016-25》,在未來十年專注教育領域的研究、發展及創新,並進一步加強教大在亞太地區及以外的先導地位。
註冊專上學院
現時香港的私立註冊專上學院有三間,除樹仁已升格為私立大學外,另外兩間也正向成為私立大學的目標進發,但直至現時為止它們還未獲授予自我評審資格。香港樹仁大學是於
2001年通過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前稱:香港學術評審局)的評審,獲準開辦4個
榮譽學士學位課程,然後於
2006年具備自我評審資格,並於同年12月19日升格為大學;
明愛徐誠斌學院希望秉承前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
徐誠斌的遺願,在香港設立
天主教大學;珠海學院則希望爭取在
2010年回復昔日珠海大學的門楣。
其他院校
恒生商學書院正準備在預科課程取消之時,轉制為大學。除了副學士課程外,書院也正在籌辦兩個學士學位課程,預計於2009年9月開課,並計畫投放數億元擴建校舍,以應付轉制為大學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