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補償辦法(試行)》是為深化我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積極穩妥地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逐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而制定的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補償辦法(試行)
- 目的:積極穩妥地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 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 措施: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財政部衛生部五項會計制度》、《省財政廳發改委 人社廳衛生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省衛生廳人社廳 財政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預算管理原則
全縣政府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人員經費全額預算、機構業務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運行模式,即機構所有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工資由財政全額承擔,單位所有非稅收入(非財政預算撥款)全額上交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經費補償方式
由政府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嚴格界定功能和任務、核定人員編制、核定收支範圍和標準、切實轉變運行機制的同時,政府負責按核定其人員經費支出預算,並按核定數給予補助。
積極支持村衛生室建設,對符合規劃及標準的村衛生室,在基礎設施及設備購置方面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村醫以及由社會力量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政府公共衛生服務及突發衛生事件以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補償。
受聘村醫必須承擔(或協助所在鄉鎮衛生院等衛生服務機構承擔)轄區內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完成任務的按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未完成任務的,按完成任務工作量占任務的百分比兌現補助。
三、任務收支核定
(一)任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
基本醫療服務主要包括: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治以及診療明確的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護理;提供急診搶救及轉診轉院服務等。
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高血圧、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管理、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承擔對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站的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
(二)預算收入支出核定
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年度收支,按年度計畫任務分經常性支出、專項補助支出及其他支出分項核定。
1、經常性支出
(1)人員經費(含離退休人員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按實有人數,並與本縣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核定。核定後的績效工資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2)醫療服務運轉業務經費維持前三年商品服務支出(扣減不應該在本科目核算的支出之後)的平均數占前三年醫療服務收入平均數的百分比,結合本年度醫療(服務)收入完成情況具實清算。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任務的數量、質量和成本定額(剔除人力成本)等綜合核定。
對編制範圍內使用的臨時聘用人員,按聘用人員的年末平均數×15000元編列預算,享受下崗就業安置的,應在預算中扣除其就業補助支出。
2、專項補助支出
根據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培訓和人才招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債務還本付息支出等專項工作任務計畫完成的數量、進度、質量、效益等因素確定年度支出。
3、其他支出
根據以前年度支出水平扣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四、績效考核及補助
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考核由縣衛生藥監局負責牽頭,縣人社局、財政局協助。對按照與事業單位工資水平相銜接的績效工資預算,縣財政按70%隨基本工資、邊補等一起撥付;剩餘的30%部分,由財政部門根據考核結果,按季兌現。
醫療機構按照當年服務收入的1%提取風險基金。對機構的醫療服務年度收支結餘按照6:3:1的比例建立事業基金、職工福利獎勵基金和其他基金。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往年收支差額(即以前年度的累計虧損)及事業發展支出,職工的獎勵福利基金可用於職工的績效考核獎勵和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支出,其他專用基金上交縣級專戶統籌安排。
基層醫療機構的醫療風險實行部門與機構比例共擔的管理模式,即基層醫療機構產生醫療風險保險或實際發生醫療事故賠償支出時,部門與機構比例共擔,當機構的醫療風險基金不足以按比例分擔的,全部由部門承擔。
其他專用基金統籌用於基層醫療機構和村衛生室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培訓和人才招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債務還本付息及醫療風險分擔等專項支出。
五、合理劃分各級財政投入責任
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檔案精神,按項目足額配套各種專項資金。在安排具體項目時,各級專項投入資金整合使用,嚴格按項目資金的性質、標準及使用範圍按計畫任務安排使用,並按進度撥付。
六、加強對立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收支管理監督
縣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督促按規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計畫,並確保應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的資金及時應繳盡繳。建立並逐步健全績效考評制度,組織實施對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績效考核工作。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和完善內部管理,建立以服務質量為核心、以崗位責任與績效為基礎的考核和激勵制度。要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切實加強支出管理,嚴格執行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確保完成收支任務。
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作假造假行為,將責令其糾正,並依據國務院第427號令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非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