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轉製成本

養老保險轉製成本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養老保險事業迅猛發展,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受益人群越來越廣,對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及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1997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在全國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現收現付制”向“統賬結合制”的轉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老保險轉製成本
  • 外文名:Endowment insurance cost of the conversion
  • 成因:養老保險轉軌成本
  • 發生時間 :改革開放以來
成因,主要影響,途徑,

成因

養老保險轉軌成本是“現收現付制”向“統賬結合制”轉軌後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顯性化。我國在現收現付制度下積累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可分解為“老人”(1997年國務院檔案實施前離退休)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和“中人”(1997年國務院檔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兩部分。“老人”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產生的原因是,“老人”工作期間所創造的大部分產值都形成了國家固定資產,而國家並沒有為“老人”建立養老基金儲備,而是希望通過下一代的繳費來實現代際間的自動贍養,這就形成了政府對“老人”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中人”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產生的原因是,轉軌前“中人”按“現收現付制”繳納的費用,全部用於同代退休職工養老金的支付,相應的“中人”也就獲得了退休後得到下一代在職職工贍養的權利,這就形成了“中人”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與“統賬結合制”相比,“老人”與“中人”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可以看成是將“老人”和“中人”過去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所得到的個人賬戶補償金及利息。由於新舊養老保險體制的轉變,“老人”個人賬戶無資金積累,“中人”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嚴重不足,“老人”的養老待遇與“中人”的過渡期待遇成為了兩種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軌成本。

主要影響

所有“老人”的養老待遇與所有“中人”的過渡期待遇,構成了養老保險轉軌成本現實的顯性債務,其規模是空前的,壓力是巨大的。巨額的轉軌成本對養老保險運行的直接影響是基金收不抵支,社會統籌嚴重不足,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國家在“統賬結合制”模式設計之初,考慮到“老人”和“中人”過去沒有個人賬戶積累或個人賬戶積累不足,為減輕企業既要為老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又要為在職職工積累養老基金的“雙重負擔”,曾構想試行個人繳費做實個人賬戶,以保證資金積累,既要照顧到老職工的待遇發放,又要兼顧在職職工的個人賬戶積累,單位繳費統籌用於包括老職工在內的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金支付。但由於養老保險新老體制轉軌而形成的巨額轉軌成本,造成全國許多地區養老保險基金嚴重不足,不得不挪用個人賬戶資金髮放養老金,致使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使制度設計初衷未能實現,養老保障體系實質上還是現收現付體制。

途徑

有效化解養老保險轉軌成本已成為“統賬結合制”正常運行的先決條件,也是我國養老保險事業可持續發展的迫切要求,必須多措並舉。
第一,細化《社會保險法》,明確以財政預算形式建立長期償還轉軌成本的政府投入機制。國家依據“老人”與“中人”的數量、待遇標準、平均壽命等因素,測算並鎖定養老保險轉軌成本,然後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列出長期資金投入計畫,以每年政府財政預算形式予以落實,建立政府化解轉軌成本的前端投入機制,擺脫補缺口性質的後端被動投入局面。
第二,劃撥國有資產,充實養老保險資金,彌補轉軌成本。將“現收現付制”下本應作為“老人”與“中人”養老保險基金而以利稅形式上繳國家的國有資產劃撥出來,在資產所有權仍屬國家的前提下,交由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經營,經營收入全部用於彌補養老保險轉軌成本。必要時,在政策與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置部分國有資產以彌補養老保險轉軌成本,確保養老保險事業持續運行。
第三,中央財政發行一定數量的政府債券,以跨期調整方式來彌補養老保險轉軌成本。“統賬結合制”希望通過代際間的社會統籌基金解決養老保險轉軌成本,是一代人權利與一代人義務的承繼,但效果不理想。通過中央財政發行政府債券解決養老保險轉軌成本的方式,是政府融資、隱性債務遞延的模式,其可行性在於“老人”與“中人”壽命期內的轉軌成本被年均化,改壓力由重到輕為壓力均等。
第四,社會保險基金投資入市,提高基金收益水平,彌補轉軌成本。在政策允許和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社保資金入市比例,購買零風險或風險較小的投資產品,增加社保基金收益。另外,對未入市資金也要加大與專業銀行議價力度,適當引入競爭機制,同樣在保證資金安全和保險待遇及時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實現結餘資金存款收益最大化,確保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第五,從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出發,實現廣覆蓋多徵收,緩解養老保險轉軌成本壓力。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雖然已實施多年,各級社保經辦機構也在不斷努力,但仍有許多零活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農民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這是一塊良好的養老資源,是增加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內在潛力。各級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立法,完善征管工作,逐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實現制度內增收,化解養老保險轉軌成本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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