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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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濟院簡介
遍及全國各地。養濟院一般是由政府出資修建。但也有養濟院以私人名義捐修的。如《宋史·趙汝愚傳附子崇憲傳》載:“初,汝愚捐私錢百餘萬創養濟院,俾四方賓旅之疾病者得藥與食”。又《宋史·儒林傳·魏了翁傳》載:“了翁乃奏葺其城樓櫓雉堞,增置器械,教習牌手,申嚴軍律,興學校,蠲宿負,復社倉,創義冢,建養濟院。”由此類史料可知,當時地方官紳也創立養濟院,容留疾病無依之人。對慈善事業較為熱心。
明朝沈榜撰寫的《宛署雜記》中,記載宛平縣養濟院的規模:萬曆紀元,收蕭俊等一千八百名。(萬曆)七年,……又收劉真等五百名。(萬曆)十年……又收李聰等五百八十五名。以一個宛平縣的養濟院,收容人數達兩千餘人,可見當時執政者花了多么大的代價安置鰥、寡、孤、獨、殘。
慶元養濟院
養濟院又稱存恤,舊址在慶元縣治東隅上倉,明嘉靖十四年知縣陳澤將其貿價築城,改建於縣北石龍寺左(今黨校址)。自明歷清養濟院曾四度重修,系由鄉紳殷富捐資,政府支持為收容生活無靠的孤老殘疾人而建立的。俗稱孤老院。
解釋
近日,看到了北京一些拾荒人員蝸居“井下”的新聞,感觸頗多。好在有些高校等單位已經給他們提供了就業機會,讓他們有了固定的收入,走出了“井下”的生活。那么古代都是如何對待流浪乞討人員的呢?
古代的統治者為了標榜自己施行的是仁政,大都會對社會上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照顧,而且出台了相應的救濟政策和具體措施。時代不同,措施有別,可謂五花八門,但是這些做法,的確給那時的流浪乞討人員極大的幫助,幫助他們當中不少人度過了飢餓和寒冬。
在唐代以前,沒有形成較好的救助機制,主要是以賜給衣食等實物為主,治標不治本。到了唐代以後,除了仍發放實物外,還探索設立了收容貧老、乞討流浪人員的專門機構。開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下令“京城乞兒,悉令病坊收養,官以本錢收利給之”,於是養病坊兼官辦孤兒院,經費也由國家官本放貸的利息提供。至肅宗至德二年(公元757年)擴大了設定範圍,在都城和其他重要城市,分別設定了普救病坊。
北宋初年,繼續沿用唐代舊例,在京城開封設定東、西福田院,主要賑濟那些流落街頭的年老之人,以及身有重疾、孤苦伶仃或貧窮潦倒的乞丐。不過,當時福田院規模很小,“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宋英宗嘉祐八年(1063),又增設南、北福田院,每院統一建制,各蓋房屋50間,收容300人。福田院所需經費由官府撥給,先是“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
元代至元八年(1271年)統治者下令各路設“眾濟院”,收養不能自存之人,除給糧食外,還撥給柴薪。至元十九年(1282年)各路均設立養濟院一處,委託憲司管轄。
明代繼承了元代的養濟院制度,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詔:“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養者,官為存恤”(《明太祖實錄》卷34)。洪武五年又下詔,“詔天下郡縣立孤老院”。不久,孤老院改名為養濟院。其收養對象為:“民之孤獨殘病不能生者,許入院。”明代的養濟院制度得以確立。為保障養濟之政的推行,朱元璋將其載入《大明律》,規定:“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在朱元璋的倡導下,許多府縣在洪武年間都設定了養濟院。明成祖時,養濟院的建置得到改觀,養濟院在“天下府州縣俱有”(《明太祖實錄》卷127)。弘治年間,養濟院由內地州縣向邊陲各衛所擴展。
英宗天順元年(1457年)下詔,要每縣設養濟院一所,支米煮飯,日給兩餐,器皿、柴薪、蔬菜等均由政府設法措辦。有病的撥醫調治,死者給予棺木安葬。天順六年(1457年)五月,責成戶部在順天府大興、宛平縣設養濟院各一所。嘉靖六年(1527年),令巡城御史行於各城地方,發現街頭乞討流浪人員,審屬民籍,送順天府的養濟院。屬軍衛,送幡竿、蠟燭二寺給濟外處。300里以內的流民,驗發本籍,官司收養。300里以外及不能行走的,一起送二寺給濟。按京縣官例,養濟院不得擅自收養孤老,只有在改元或國有大典時,皇上下詔,部議行縣,查都城內外的老疾孤貧丐者,加以收養,無常期,也無常數,只聽上面的命令。宛平養濟院,在萬曆元年收養1080人。
到了清代,為了減少流丐散處,各地多設立了棲流所集中安置。這些棲流所,也就是用偏僻處的空房或現成的空廟改成的。到了清末宣統時,京城棲流所也只剩下了廣渠門內一處。雖然清代各地也多設有棲流所,但是也不是所有流浪乞討人員都能入內安身的。對甄別能否入棲流所的流浪人員清廷有明文規定,據《保甲書》卷二記載:“少壯者問明籍貫,報官送回原籍安插,剩下的老幼病殘者送棲流所管束。” 少壯者是指“除瞽目跛足及七十以上男婦,十三歲以下小兒不禁外,其游食僧道、乞食壯丁……一一清還原籍。”這些少壯之丐被遣回原籍後,“僧道則令本主持收管焚修(佛教徒焚香修行),壯男則令本土裡族收管著業,或有司別立安設。”也就是要強迫他們勞動就業,改變舊習,成為自理有用之人。清代這么做,就是以防止他們滋生事端,擾亂社會治安。這種做法當然能起到一定的防範作用,但是它卻不能從根本上徹底解決乞丐這一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