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稅

飲料稅是瑞典選擇稅的一部分。徵稅範圍包括烈性酒、葡萄酒、啤酒和清涼飲料。以製造、銷售和進口應稅酒的公司和個人為納稅人。由於瑞典烈性酒、葡萄酒實行專賣制,因此烈性酒和葡萄酒的納稅人只有一個,即國營葡萄酒和烈性酒銷售公司; 啤酒和飲料的納稅人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

對於烈性酒和葡萄酒,同時採用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兩種計征辦法。例如某種烈性酒含酒精量45度,先按每度1.1克朗從量計徵稅額,再按烈性酒銷售價,按56%的稅率從價計徵稅額,兩部分合計為該種酒的全部應納稅額。對啤酒、飲料採用從量定額計征,1985年啤酒每公斤稅額2.2克朗,二氧化碳清涼飲料每公升稅額0.4克朗,其他清涼飲料每公升稅額0.2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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