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精神,以落實企業追溯管理責任為基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建設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藥品追溯體系,在聽取部分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相關行業協會以及專家意見的基礎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修訂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各界可於2016年3月23日前,通過以下四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開徵求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修訂的意見
- 發文機關: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法制司
發布通知
2016年2月20日
草案附屬檔案
序號 | 現行GSP相關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備註 |
1. | 第五條 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建立藥品追溯制度,實現藥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 | 新增 | |
2. | 第三十六條 質量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管理體系內審的規定; (二)質量否決權的規定; (三)質量管理檔案的管理; (四)質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貨單位、購貨單位、供貨單位銷售人員及購貨單位採購人員等資格審核的規定; (六)藥品採購、收貨、驗收、儲存、養護、銷售、出庫、運輸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藥品的規定; (八)藥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藥品、藥品銷毀的管理; (十)藥品退貨的管理; (十一)藥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質量查詢的管理; (十三)質量事故、質量投訴的管理; (十四)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 (十五)環境衛生、人員健康的規定; (十六)質量方面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的規定; (十七)設施設備保管和維護的管理; (十八)設施設備驗證和校準的管理; (十九)記錄和憑證的管理; (二十)計算機系統的管理; (二十一)執行藥品電子監管的規定; (二十二)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 | 第三十七條 質量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管理體系內審的規定; (二)質量否決權的規定; (三)質量管理檔案的管理; (四)質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貨單位、購貨單位、供貨單位銷售人員及購貨單位採購人員等資格審核的規定; (六)藥品採購、收貨、驗收、儲存、養護、銷售、出庫、運輸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藥品的規定; (八)藥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藥品、藥品銷毀的管理; (十)藥品退貨的管理; (十一)藥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質量查詢的管理; (十三)質量事故、質量投訴的管理; (十四)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 (十五)環境衛生、人員健康的規定; (十六)質量方面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的規定; (十七)設施設備保管和維護的管理; (十八)設施設備驗證和校準的管理; (十九)記錄和憑證的管理; (二十)計算機系統的管理; (二十一)執行藥品追溯的規定; (二十二)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 | 修改 |
3. | 第五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全過程管理及質量控制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實現藥品質量可追溯,並滿足藥品電子監管的實施條件。 | 第五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全過程管理及質量控制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實現藥品質量可追溯。 | 修改 |
4. | 第八十一條 對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企業應當按規定進行藥品電子監管碼掃碼,並及時將數據上傳至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網系統平台。 | 刪除 | |
5. | 第八十二條 企業對未按規定加印或者加貼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碼,或者監管碼的印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拒收。監管碼信息與藥品包裝信息不符的,應當及時向供貨單位查詢,未得到確認之前不得入庫,必要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第八十二條 企業對無法溯源的藥品,應當拒收。追溯信息與藥品包裝信息不符的,應當及時向供貨單位查詢,未得到確認之前不得入庫,必要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修改 |
6. | 第八十四條 企業按本規範第七十條規定進行藥品直調的,可委託購貨單位進行藥品驗收。購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規範的要求驗收藥品和進行藥品電子監管碼的掃碼與數據上傳,並建立專門的直調藥品驗收記錄。驗收當日應當將驗收記錄相關信息傳遞給直調企業。 | 第八十四條 企業按本規範第七十條規定進行藥品直調的,可委託購貨單位進行藥品驗收。購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規範的要求驗收藥品,並建立專門的直調藥品驗收記錄。驗收當日應當將驗收記錄相關信息傳遞給直調企業。 | 修改 |
7. | 第一百零二條 對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應當在出庫時進行掃碼和數據上傳。 | 刪除 | |
8. | 第一百三十八條 藥品零售質量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藥品採購、驗收、陳列、銷售等環節的管理,設定庫房的還應當包括儲存、養護的管理; (二)供貨單位和採購品種的審核; (三)處方藥銷售的管理; (四)藥品拆零的管理; (五)特殊管理的藥品和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的管理; (六)記錄和憑證的管理; (七)收集和查詢質量信息的管理; (八)質量事故、質量投訴的管理; (九)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的管理; (十)藥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一)不合格藥品、藥品銷毀的管理; (十二)環境衛生、人員健康的規定; (十三)提供用藥諮詢、指導合理用藥等藥學服務的管理; (十四)人員培訓及考核的規定; (十五)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 (十六)計算機系統的管理; (十七)執行藥品電子監管的規定; (十八)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 | 第一百三十七條 藥品零售質量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藥品採購、驗收、陳列、銷售等環節的管理,設定庫房的還應當包括儲存、養護的管理; (二)供貨單位和採購品種的審核; (三)處方藥銷售的管理; (四)藥品拆零的管理; (五)特殊管理的藥品和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的管理; (六)記錄和憑證的管理; (七)收集和查詢質量信息的管理; (八)質量事故、質量投訴的管理; (九)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的管理; (十)藥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一)不合格藥品、藥品銷毀的管理; (十二)環境衛生、人員健康的規定; (十三)提供用藥諮詢、指導合理用藥等藥學服務的管理; (十四)人員培訓及考核的規定; (十五)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 (十六)計算機系統的管理; (十七)執行藥品追溯的規定; (十八)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 | 修改 |
9. | 第一百四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滿足藥品電子監管的實施條件。 | 第一百四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滿足藥品追溯的要求。 | 修改 |
10. | 第一百六十一條 驗收合格的藥品應當及時入庫或者上架,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還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掃碼和數據上傳,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庫或者上架,並報告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 第一百六十條 驗收合格的藥品應當及時入庫或者上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庫或者上架,並報告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 修改 |
11. | 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在售出時,應當進行掃碼和數據上傳。 | 刪除 | |
12. | 第一百八十一條 特殊管理的藥品的追溯體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