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制度

顧問制度是我國各級黨的委員會和政府 機構設定的一種參謀機構。實行顧問制度是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一種創造。1982 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代表大會通過 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 中央委員會及各省市自治區委員會設立顧問 委員會。從此顧問委員會不僅在各級黨組織 中設立起來,而且各級政府機構也紛紛成立 相應的顧問組織。

這些顧問組織,其構成人員 一般是富有工作經驗、為革命與建設作出過 重要貢獻、已經退出領導機構的老同志。如中 央顧問委員會委員必須具有四十年以上的黨 齡,對黨有較大貢獻,有豐富的領導工作經 驗,在黨內外有較高的聲望。各級黨的組織和 政府機構的顧問委員會、顧問組等可以列席 同級黨組織和政府機構的會議,協助有關部 門調查、處理某些重大問題,就黨和國家的政 策制定提建議,講看法,進行諮詢。顧問制度 的創立既可以使退居二線的老同志有繼續為 黨和人民工作的機會,又會保障黨組織和政 府機構決策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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