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其中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帶有
可行性研究性質的
稅務諮詢,如果得到的稅務處理意見與企業理解的不一致,使企業的預計
利潤無法達到目標水平,這時的預約稅務處理將有可能影響一項投資或
經營決策;
另一種是純粹的稅務鑑定,當企業已做出某項投資或經營決策,但對其可能引起的納稅義務劃分不清時,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向稅務部門提請審定,預先明確該行為或
收入是否為
應稅行為、適用哪些稅種以及適用
稅率等等。
產生原因
1.我國稅收政策規定完善和不斷強化的征管力度,是企業提請預約稅務鑑定的背景。
據統計,1989—2001年間我國的
稅收彈性係數為1.03,顯示出
稅收收入與
GDP之間的高度相關性,從另一個角度看,應收盡收,也說明了
稅收政策的合理性和
稅收征管的有效性。就征管模式,從1988~1994年的以征、管、查“兩分離”、“三分離”為標誌的稅收征管改革摸索階段,到1994~1 998年建立“以申報納稅和最佳化服務為基礎,以
計算機網路為依託,
集中徵收、重點稽查”稅收征管模式的提高階段,再到1998年以來以實施“
金稅工程”二期和開發套用全國統一征管主體軟體(cTAIs)為標誌的
稅收信息化帶動稅收征管規範化的新階段,我國的稅收征管體制在改革和創新中不斷發展,征管力度日益增強。以涉及面最為廣泛的
個人所得稅為例,從1993年到2001年,年平均增幅高達47.5%,年均增收1 1 8億元,大大高於同時期
經濟成長速度和稅收收入
增長速度,是同一時期增長最快的
稅種。
以上數據表明,當前的
稅收環境是在稅收政策不斷細化的前提下加強稅收徵收管理,偷漏稅難度越來越大,對企業合法、規範經營的約束加大,這是企業預約納稅鑑定的產生背景和主要原因之一。
2.提請預約稅務鑑定企業群體的存在和擴大,是企業合法規範經營、嚴格
內控制度的表現。
稅收籌劃的觀念已被廣泛接受,但是稅收籌劃所蘊含的風險還不為大多數企業認識。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達到節約成本、實現
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所要求的內部治理結構和財務內控制度是非常高的。這裡所謂的風險,即稅收籌劃活動因各種原因失敗而付出的代價,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不依法納稅的風險,即日常的納稅核算從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是按規定去操作了,但是由於對有關稅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準,造成事實上的偷稅,從而受到稅務處罰。二是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和執行不到位的風險。三是在系統性稅收籌划過程中對稅收政策的整體性把握不夠,形成
稅收籌劃風險。
為防範稅收籌劃風險,確實達到節約成本的目標,企業無疑需要樹立
風險意識,立足於事先防範,及時地、系統地學習稅收政策,準確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的內涵,同時,也必須加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繫,確認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並充分了解稅務征管的具體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提請預約稅務鑑定的企業,至少已認識到稅收籌劃的風險,而稅收籌劃的有效進行又是建立在比較完善的內控制度之上,以此
邏輯推理,企業預約稅務鑑定,一般情況下說明自身具備了比較完善的內控制度,這一點在此邏輯推理,企業預約稅務鑑定,一般情況下說明自身具備了比較完善的內控制度,這一點在實踐中也可以得到印證。
3.做好對企業的預約稅務鑑定工作,符合國際稅收慣例。
本文提出的預約稅務鑑定與早在1 995年
經合組織就開始討論的‘
預約定價安排’(Advance pric—ing amngement,APA)相同之處在於,兩者均是就企業的納稅事項做出事先的安排;不同之處在於,預約定價制度主要針對
關聯企業的
轉讓定價,旨在受控交易發生之前,就一定期間內的交易的轉讓定價問題確定一套適當的標準、調整和重要假設的安排。而預約稅務鑑定則不局限於關聯企業,也不僅僅在確定轉讓定價時使用,後者可使用的範圍更廣,所涉及的稅務問題種類更多。
l999年,經合組織發布了關於預先定價安排的《指南》,預約定價制度開始為越來越多的國家稅務當局接受,作為解決跨國納稅問題的方法之一。這一
國際慣例的形成,也預示著在當前及今後的稅收徵收及管理中,充分協商必然成為解決稅務爭端的主流。國與國如此,政府與企業也一樣。如果說
聽證制度、
行政複議等制度的完善是事後協調的話,那么預約稅務鑑定就是徵稅當局與
納稅人之間的事先協調。
而做好對企業的預約稅務鑑定工作,也是涵養
稅源、促進
經濟發展的需要。否則,政府一方面在完善稅收環境,另一方面又始終使稅收工作處於事後徵收的被動局面,這種各自為政的格局,最終不利於稅收收入和
經濟的同步增長。
原則
1.堅持稅法的嚴肅性,綜合運用各項稅收法律法規。當企業提請預約稅務鑑定,稅務部門要堅持
依法治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就為企業的稅收籌劃以及稅務鑑定本身提供了一個良好的
法律環境。其次,準確理解和把握企業的經營情況,綜合運用稅收政策,對特殊企業或特殊經營情況,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尋找最佳結合點,提高鑑定的準確性、合理性和權威性。
2.堅持正常交易原則。鑒於目前提請預約稅務鑑定的企業大多數為
跨國企業,而跨國企業的經營又大量涉及
關聯交易,因此確定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原則也必須成為在對跨國企業進行預約稅務鑑定時的重要原則。按照oECD的定義,正常交易原則是指在
商品及
勞務在關聯企業間進行轉移的情況下,提供了與
公開市場的運作最為近似的狀態。儘管它並非總可以在實踐中直接加以套用,但按此原則得出的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間的適度收入水平,通常可以為稅務當局所接受,因此,正常交易原則被公認為轉讓定價的立法基石,當企業就關聯交易提請預約稅務鑑定時也必然成為一項根本的處理原則。
3.確定可比性原則。前面已經提到,做好跨國企業關聯交易的預約稅務鑑定工作與處理關聯企業轉讓定價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轉讓定價原則對這時的預約稅務鑑定同樣有效。提到轉讓定價,就不能不提到
可比性原則,從我國現有轉讓定價立法水平和解釋水平來看,對可比性的認識尚很膚淺。從國際經驗看,正常交易原則的套用,通常是以受控交易中的條件與獨立企業之間交易中的條件進行比較為基礎,所以說,可比性分析在各類轉讓定價調整方法中至關重要。所謂可比,根據OECD準則中的明確說法,是指在進行比較的情況之間存在的任何差異,都不應對該方法所審查的條件造成實質性影響,或可進行合理的精確調整來消除這些差異所造成的影響。在確定其可比程度以及所需進行的調整時,必須了解非關聯企業是如何對潛在交易進行評價的。
4.確保稅收政策的可執行性和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由於預約稅務鑑定的“預約”性,也就是在經營行為發生之前的事前鑑定,因此,提高鑑定可操作性也就成為考查鑑定是否有效的重要標準。做到這一點,無非有三條途徑:一是儘量詳細地了解企業的
經營方式和
經營目標,以減少由於前提條件的不明確導致的誤鑑定;二是儘量細化企業的經營流程,明確各個可能的操作環節,以鎖定企業可能遇到的稅務問題,減少鑑定的不確定因素;三是加強與
海關、
外匯等部門政策的協調,遇到進出口稅收問題時,從
政府職能方面來看各部門是獨立的,但企業遇到的問題可能面面俱到,無法區分或割裂,如果僅局限於一個角度,會影響企業預約鑑定的準確性。
異同點
預約稅務鑑定與
預約定價相同之處在於,兩者均是就企業的納稅事項做出事先的安排。
不同之處在於:
1、預約定價制度主要針對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旨在受控交易發生之前,就一定期間內的交易的轉讓定價問題確定一套適當的標準、調整和重要假設的安排。
2、預約稅務鑑定則是為鎖定風險,避免納稅糾紛,事先向稅務部門申請審定,明確應稅行為、適用稅種、稅率等,其不局限於關聯企業,也不僅僅在確定轉讓定價時使用,後者可使用的範圍更廣,所涉及的稅務問題種類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