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交罰款是一種違規處罰現象。指當事人在預交一定金額的款項後,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享受不受追究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交罰款
- 類型:違規處罰現象
- 權利:規定的時間內享受不受追究的權利
- 時間:2010年11月3日
背景,罰款單內容,城管說法,合法性,其他類似事件,
背景
從2010年11月3日起,鎮江市區鬧市口“山巷廣場”突然被一群來自東北、河南的玉器攤位所霸占,就連周邊人行道也被占據。市民失去活動場所不說,這裡的道路也出現了擁堵,市民對此反響強烈。鎮江市在調查此事時發現一張由“鎮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潤州分局”開出的3000元“預交罰款”單成了眾攤主違章的“護身符”。
罰款單內容
大多攤主的手中,除了攤位費收款收據外,還有一張由“鎮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潤州分局”印製的“預交罰款申請”單複印件,申請人是組織者劉某。內容是“本人因占道經營行為,違反了城市管理有關規定,本人願意接受處罰,自願預先繳納相應罰款人民幣叄仟元整,待本人事情辦理結束後再來接受進一步處理”。
城管說法
山巷廣場擺攤的事引起了鎮江市相關領導的重視。為了人性化操作,城管部門在山巷廣場對面的一塊拆遷空地上,平整了一塊場地,想讓60多個攤位轉移過去,但在10日遭到攤主的強烈牴觸。攤主們認為,組織者是向城管繳納過“預交罰款”的,在他們看來,占道經營理直氣壯,“預交罰款”似乎成了他們手中的“尚方寶劍”。加上大件玉器非常值錢,最貴的銷售價達到100萬元,碎了誰負責?所以他們拒絕搬遷。
合法性
鎮江市政府法制辦行政執法監督處處長李明表示,收受“預交罰款”程式錯誤且違法。在行政處罰程式上沒有預交罰款這一說法,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處罰前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其他類似事件
2010年8月,江西樂平市交警部門不知何故,竟然搞起了罰款包季、包年制。車主只要交1900元可保一個季度不罰款,交8000元就能保證一年不罰款。當地交警的這種做法立即引起了爭議。就司機們反映的問題,樂平市交警大隊的副大隊長表態,他們給罰款包季包年,這樣做是有原因的。在路上,原來是開50元、40元罰款,處罰力度不到位,有的協管員收錢沒開票。預交罰款的目的是減少當場罰款的頻率。
2007年,江蘇沭陽某交管所表示:只要在該交管所的管轄範圍內,沒違章的貨車也要預交每月1000元,而且一年需要交14個月的罰款,如果不交就撬車鎖撬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