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更好地為廣大參保人員服務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韶關市醫保局制定《韶關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於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 制訂單位:韶關市醫保局
《韶關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更好地為廣大參保人員服務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韶關市醫保局制定《韶關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於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韶關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更好地為廣大參保人員服務而制定的辦法。2023年,韶關市醫保局制定《韶關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於2023年9月1日...
國家醫療保障局令 第3號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長:胡靜林 2020年12月 30日 辦法全文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
《韶關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是韶關市政府發布的檔案。2022 年11 月7 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31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3年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韶關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管理辦法》已經韶關市政府批准,韶關市醫療保障局於2023年3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 日起施行.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
本辦法施行前,用人單位已按原《韶關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韶府令〔2009〕57號)第十二條規定,選擇為已退休人員逐月繳交醫療保險費的,繼續由原用人單位為該退休人員繳交至最低繳費年限。其他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障信用主體(簡稱信用主體)分為機構和個人兩類:(一)機構類信用主體 1.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2.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3.其他參與醫療保障活動的機構。(二)個人類信用主體 1.提供醫療保障服務的醫師、...
韶關市醫療保障局是韶關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部門,是韶關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 領導。聯繫地址:韶關市...
2020年7月30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家醫療保障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政策全文 國家醫療保障局令 第1號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家醫療保障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七條 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支付、諮詢等日常服務和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管理及業務指導等工作。本市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鎮...
制度統一過程中,要鞏固城鄉居民醫保覆蓋面,確保參保率不低於現有水平,參保連續穩定,做到應保盡保;完善新生兒、兒童、學生以及農民工等人群參保登記及繳費辦法,避免重複參保;已有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納入城鄉居民醫保覆蓋範圍;妥善...
暫行辦法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根據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和《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中列支;(三)企業按現行的醫療費開支渠道列支。第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社會保險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本暫行規定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醫保中心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貫徹落實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規範醫療保障定點管理經辦流程,做好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掛網採購、監測和管理工作。明晰醫療保障行政管理、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職責許可權。建立健全跨區域就醫協定管理機制。
各地醫保部門要明確門診統籌用藥保障服務定點零售藥店的條件,公開辦理流程。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門診外配處方流轉至定點零售藥店的所有醫保目錄內藥品,均納入門診統籌藥品保障範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外配處方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