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市區公共綠地管理規定

經韶關市人民政府同意,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於2022年11月30日印發韶關市市區公共綠地管理規定,請認真貫徹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市區公共綠地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城市綠化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加強我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轄三區(湞江區、武江區、曲江區)建成區範圍內的公共綠地管理。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綠化廣場、道路綠地以及風景遊憩綠地等場地。
  第三條 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管理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的統籌協調、指導、考核、監督、綜合統計、組織制定相關技術規範等工作。湞江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武江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曲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是所轄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轄三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城區樹木的砍伐、遷移和綠地占用的審批等工作。市、區兩級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園林綠化專業管理機構依照規定許可權具體負責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住建管理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湞江區人民政府、武江區人民政府、曲江區人民政府根據審批通過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負責組織編制轄區的園林綠化片區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五條 市轄三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保護好皇崗山、芙蓉山、蓮花山、回龍山、帽峰山、馬鞍山等山體,支持市、區兩級園林綠化部門利用山體自然風景資源,建設可供公眾遊覽、休閒、科學考察等活動的城市公園。
  第六條 市住建管理局對公共綠地項目建設進行監管。市轄三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項預算金額達到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的公共綠地,開工建設前要向市住建管理局提交初步設計方案。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市住建管理局參加審查。經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無需再提交方案。建設單位應該按照確定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園林綠化部門應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七條 市城市公園管理中心協助市住建管理局開展公共綠地項目設計、施工、驗收、養護各環節的監管工作,市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中心協助市住建管理局開展項目質量、安全方面的監管。建設過程中需要查閱設計圖紙、招標檔案、契約、施工方案、監理大綱等檔案的,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應積極提供。
  第八條 市住建管理局負責加強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後的綜合評價,建立公共綠地工程質量和誠信行為動態監督體系。對不達標的公共綠地建設項目予以公布,並對施工單位進行誠信記錄,記入誠信體系。
  第九條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實施,建設單位依據工程項目造價規模要求配備相應的園林綠化技術人員。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企業應具備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並遵守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 市住建管理局參與公共綠地項目的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項目移交,由市住建管理局牽頭組織市轄三區城市管理部門接管。
  市轄三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公共綠地施工單項預算金額達到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邀請市住建管理局參加。市住建管理局對竣工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向建設單位發整改通知,建設單位在整改完成後,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市住建管理局負責制定、修編城市綠化管理考評辦法並組織實施。考評檢查、通報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參加,考評結果向市領導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公園管理中心協助市住建管理局對市轄三區公共綠地的養護質量進行巡查、監督、指導,並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督促限期整改,完善城市綜合管理考評機制。
  第十二條 市轄三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月度公共綠地養護計畫,並報市住建管理局備案。公共綠地樹木截乾修剪直徑 10 厘米以上枝條且截乾修剪樹木 10 株以上的,或者面積在1500 平方米及以上綠地改造的,要制定專項工作計畫,並上報市住建管理局,計畫執行情況納入城市綜合管理考評。
  樹木的修剪應當按照綠化修剪技術標準執行。堅持因樹因地、少修淺修、適時安全、規範操作的原則,禁止過度修剪樹木。
  第十三條 市轄三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公共綠地管養經費並列入年度預算計畫,做到專款專用。市住建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三區人民政府專款專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綠地、砍伐和遷移公共綠地樹木。同一建設工程占用城市綠地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或遷移、砍伐城市樹木 200 株以上的,由市住建管理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綠地 5000 平方米以下 1500 平方米以上或遷移、砍伐城市樹木 200 株以下 50 株以上的,由所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住建管理局審批,每季度向市綠化委員會報送審批情況;占用城市綠地 1500 平方米以下或遷移、砍伐城市樹木 50 株以下的,由所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審批。市轄三區城市管理部門每季度需向市住建管理局、區綠化委員會報送審批情況。
  禁止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分批申請審批。臨時占用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 1 年。占用期滿後,應當按照規定期限恢復綠化原狀。逾期未恢復綠化原狀的,視為擅自占用綠地。
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砍伐、遷移城市樹木(古樹名木除外)的,可以先行實施並及時報告城市管理部門,在險情排除後五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遷移、砍伐樹木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進行公示。公示期從施工開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確因安全、嚴重病蟲害、死亡,不具備遷移條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需經審批同意方可砍伐。嚴格控制樹木砍伐,原則上不允許砍伐樹木。
  第十五條 申請樹木砍伐、遷移審批屬於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並徵求公眾意見:
  (一)涉及古樹名木;
  (二)涉及胸徑大於 50cm 數量在 3 株以上樹木的;
  (三)涉及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及其他公共綠地樹木 20 株以上的;徵求公眾意見可以通過座談會、問卷調查、聽證會或者在政府部門入口網站中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進行,網上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十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綠地上設定與園林綠化無關的設施;確因城市基礎建設需要時,在公共綠地內開挖、設定井蓋、控制箱、燈柱、指示牌等設施的行為須報市轄三區城市管理部門審批,市轄三區城市管理部門要嚴格控制。確需開挖、占用公共綠地或在綠地上設定設施的,必須提供綠化恢複方案或景觀美化方案,簽訂契約並明確綠化恢復的時間節點。
  第十七條 市轄三區城市管理部門每年 12 月前制定次年公共綠地開挖占用年度計畫報市住建管理局,並嚴格執行。遇應急搶險搶修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在應急搶險搶修時,同時向市轄三區城市管理部門補辦審批手續。綠地開挖占用計畫執行情況納入城市管理考評。
  第十八條 在市區公園、綠化廣場內舉辦科學、文化集會、集體遊樂等大型活動時,舉辦單位應當向所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申請並提交組織方案,經批准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或者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化用地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生長的,市自然資源局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市住建管理局的意見。
  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等原因,確需遷移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市住建管理局在公共綠地養護監管過程中,發現存在質量、安全等方面問題,依法向綠地管理單位下發整改通知,建設單位必須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市住建管理局應當依法向綠地管理單位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或者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二十一條 對於破壞公共綠地、損壞園林樹木及園林設施等違法違規行為,由所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查處,依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修訂緣由或背景
  《韶關市市區公共綠地管理規定(試行)》自 2019 年 11 月頒布實施,有效期三年,到 2022 年底止。我我市作為國家第一批生態文明建設先行示範區和廣東省最重要的生態屏障,又是國家園林城市,對於城市公共綠地的規範管理尤為重要。在《韶關市市區公共綠地管理規定(試行)》實施以來,我市公共綠地的規範管理取得不錯的成效,實施過程中積累了一些好的做法,也發現了一些問題。2022 年中共韶關市委開展“改革攻堅規範治理年”專項工作,其中要求加強市區園林綠化的審批、監管。因此,需對《韶關市市區公共綠地管理規定》進行修訂,明確公共綠地的管理範圍及各有關方面在公共綠地使用管理上的責任,適應新的發展需要和管理要求,為保護我市市區公共綠地提供法規依據,給市民提供良好城市綠化環境。
  二、主要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一)《城市綠化條例》(2017 年 3 月修訂)
  (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2012 年 7 月修訂)
  (三)《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7 年 3月)
  (四)《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建城〔2017〕251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韶關市市區公共綠地管理規定》分別對適用範圍、管理體制、公共綠地的規劃和建設、公共綠地的保護和管理、罰則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適用範圍和管理體制。一是本規定適用範圍為本市市轄三區建成區範圍內的公共綠地管理。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綠化廣場、道路綠地以及風景遊憩綠地等場地。二是明確了市、區兩級園林綠化部門在公共綠地管理過程中的職權範圍。市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統籌協調、指導、考核、監督、綜合統計、制定相關技術規範等,區級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事項審批等。
  (二)公共綠地的規劃和建設。一是明確了市級負責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區級負責轄區內的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二是對保護利用山體森林資源建設城市公園做了相關規定。三是完善了對綠化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管措施,強化重大綠化工程事中事後監管,確保綠化工程建設質量。園林綠化工程單項預算 50 萬元以上須向市住建管理局提交初步設計方案,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須有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市城市公園管理中心協助市住建管理局開展公共綠地項目各環節監管,市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中心協助市住建管理局開展質量、安全生產監管。園林綠化工程單項預算 50 萬元以上驗收須有市住建管理局參加。
  (三)公共綠地的保護和管理。一是明確了城市綠化管理獎懲措施。二是年度、月度公共綠地養護計畫由區級部門制定,市住建管理局監督實施;公共綠地樹木截乾修剪直徑 10 厘米以上枝條且截乾修剪樹木 10 株以上的,或者面積在 1500 平方米及以上綠地改造的,區級部門制定專項計畫並報市住建管理局。三是管養資金須專款專用。四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綠地、砍伐和遷移公共綠地樹木。同一建設工程占用城市綠地 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遷移、砍伐城市樹木 200 株以上的,由市住建管理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綠地 5000 平方米以下1500 平方米以上或遷移、砍伐城市樹木 200 株以下 50 株以上的,由所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住建管理局審批,每季度向市綠化委員會報送審批情況;占用城市綠地 1500 平方米以下或遷移、砍伐城市樹木 50 株以下的,由所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審批。市轄三區城市管理部門每季度需向市住建管理局、區綠化委員會報送審批情況。因緊急搶險救災的,可先實施後補審批手續。五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綠地上設定與園林綠化無關的設施。六是明確申請樹木砍伐、遷移審批屬於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並徵求公眾意見:(一)涉及古樹名木;(二)涉及胸徑大於 50cm 數量在 3 株以上樹木的;(三)涉及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及其他公共綠地樹木 20 株以上的。七綠地開挖必須審批。八是在公共綠地區域舉辦活動須向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審批。八是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
  (三)罰則。一是對於在公共綠地項目建設、養護監管過程中,發現存在質量、安全等方面問題的懲處措施。二是對於破壞公共綠地、損壞園林樹木及園林設施等違法違規行為,按《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四、解讀方案
  在檔案印發後 10 個工作日內,檔案起草部門將申請在韶關市政府入口網站、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網站上全文刊登該規範性檔案及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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