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實施辦法

《韶關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促進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規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韶關市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府〔2021〕9號)等檔案精神和廣東省人社廳關於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相關規定,結合韶關市實際,而制定的實施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韶關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實施辦法》的通告
《韶關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韶關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審查號:韶法審〔2022〕 6號,現予以發布。
特此通告
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8月18日

辦法全文

韶關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實施辦法
為促進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規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韶關市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府〔2021〕9號)等檔案精神和廣東省人社廳關於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範圍
第一條 本辦法中的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本省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大齡失業人員。指女四十周歲以上、男五十周歲以上的人員。
(二)殘疾人員。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持有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的傷殘證件的人員。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指在民政部門低保管理系統登記備案的人員。
(四)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指戶口簿顯示住址在城鎮的同一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家庭成員均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居民家庭(家庭成員人數須達到2人及以上)人員。
(五)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人員。指戶口簿顯示住址在農村的同一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家庭成員均處於無業狀態的脫貧人口。
(六)失地農民。指依法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
(七)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指最近一次辦理失業登記後連續失業1年(含1年)以上人員。
(八)戒毒康復人員。指經過戒毒治療、康復後回歸社會的人員。
(九)刑滿釋放人員。指刑滿釋放後回歸社會的人員。
(十)精神障礙康復人員。指經過精神障礙治療、康復後回歸社會的人員。
(十一)退役軍人。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且在申請認定時已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
(十二)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指需要贍養同一家庭戶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重大疾病參照我國保險行業適用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
(十三)韶關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章 認定程式
  第二條 自願申請。符合上述條件人員,可向戶籍地(常住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台(視窗)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填寫《韶關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同時,屬於以下類別人員的,還需分別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應複印件:
  1.殘疾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的傷殘證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提供《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3.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提供戶口簿、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人員均處於無業狀態的承諾書;
  4.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人員,提供戶口簿、原屬貧困家庭證明材料以及家庭戶口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人員均處於無業狀態的承諾書;
  5.失地農民,提供村集體和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徵收材料;
  6.戒毒康復人員,提供經過戒毒治療並已康復相關材料;
  7.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刑滿釋放相關材料;
  8.精神障礙康復人員,提供經過精神障礙治療並已康復相關材料;
  9.退役軍人,提供退出現役證明材料;
  10.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提供戶口簿、申請之日前3個月內由縣級以上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和簽名、醫院蓋章的醫院診斷證明材料。
  另外,戶籍地與常住地不一致人員,在常住地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時,除提供對應類別人員的材料外,還需提供常住地核發的《居住證》。
  第三條 初審公示。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台(視窗)接到申請後,應核驗申請人的失業登記狀況,並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已辦理失業登記且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在五個工作日核心實相關情況並在轄區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三個工作日以上、五個工作日以內,公示無異議後在《韶關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加蓋印章,於三個工作日內報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
  對材料不齊全的,受理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台(視窗)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經補正後材料仍不齊的或初步審查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有異議並經核實的,應報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處理。
  第四條 審核認定。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收到材料後,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審核認定,並於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核實無誤的按規定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在《韶關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加蓋印章。對審核未通過的,在《韶關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上註明原因,出具《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告知書》,由受理初審部門依法送達本人。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五條 建立退出機制。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取消決定以一定形式通知其本人:
  1.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6個月內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3次以上的,或終止就業需求的,或主動提出要求退出認定的;
  5.已實現就業創業或失業登記被註銷的;
  6.城鎮“零就業家庭”或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已實現就業創業的;
  7.被判處刑罰的;
  8.因提供虛假信息獲取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
  9.被查實確認存在騙取、套取就業補助資金行為的;
  10.因失去聯繫而無法為其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且其本人也不主動聯繫提出就業服務需求超過6個月的。
  若本人對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決定後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構提出重核申請。
  第六條 開展定期審驗。每年第一季度,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就業困難人員系統數據、台賬數據對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審驗。將需核實信息人員名單,下發至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台(視窗)。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台(視窗)通過電話、走訪、相關業務系統信息比對等方式對下發的就業困難人員名單進行身份審驗。經審驗,對滿足退出機制相關規定條件的人員,及時反饋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由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並出具《退出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告知書》,由受理初審部門依法送達本人。
  第七條 落實幫扶措施。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台)要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管理台賬,實行分類管理、分級服務。
  對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迅速實施Ⅰ級就業幫扶,認定後1個月內主動提供1次職業指導、1份就業扶持政策清單和服務清單、3個崗位推介,並根據其實際需要提供培訓、見習、創業指導等服務。
  對認定1個月後仍未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Ⅱ級就業幫扶,指定專人負責對接幫扶,繼續提供職業指導和崗位推介等服務,並跟蹤解決其就業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每個月至少主動聯繫服務一次,對於工作不挑不揀的,優先推薦其就業。
  對認定2個月後仍未實現就業且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Ⅲ級就業幫扶,開展個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對符合相關條件的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
  第八條 加強日常管理。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平台(視窗)應建立健全定期聯繫和跟蹤服務等工作制度,加強日常調查走訪、不定期抽查,了解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狀態及家庭收入變動等情況,對就業困難人員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向作出認定的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已經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人員再次提出申請並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重新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認定、取消情況,由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時錄入就業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對在申請認定和退出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經核實後納入黑名單,兩年內不受理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工作由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施行後,國家或省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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