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企業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韶關市企業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主要信息,內容,

主要信息

【發布單位】韶關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2003-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韶關市企業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內容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和增強基金保障能力,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省政府《關於提高我省社會保險區域統籌層次的通知》(粵府[2001]59號)的有關規定及《韶關市社會保險(地)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韶市辦聯[2002]54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統籌的範圍、項目
我市對所轄縣市的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即統一繳費比例,統一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和計發辦法,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建帳。
二、統籌的標準
基本養老金分兩級負責制,市級統籌基礎養老金部分,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各縣(市)自行統籌。
三、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一)征繳基數:以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確定繳費工資上下限的標準,即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個人按本人工資、薪金申報,工資、薪金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征,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征。
縣(市)職工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平均工資80%的,繳費工資上下限的基數標準在本方案實施第一年按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確定,第二年為90%,第三年為100%。
(二)征繳比例:單位繳費比例為19.5%,個人繳費比例為8%。
(三)征繳辦法:執行粵府[ 2 0 01]1號檔案規定,實行地稅部門全責征繳。參保單位或獨立申報的個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稅部門申報繳費工資,徵收後由地稅部門將繳費單據連同相應的申報單交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帳。有條件的地區可由地稅部門直接分帳,通過信息網路交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初次繳費的由參保單位或獨立申報的個人將繳費單據、申報表直接送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建立養老保險關係。
縣(市)地稅部門徵收的養老保險基金(包括追繳欠費部分),除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粵單位的養老保險費直接劃解給省級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外,按應徵繳費工資總額的11.5%劃市級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其餘到帳基金(包括單位繳費比例的8%、個人繳納的8%及追繳到帳的欠費)直接劃入縣級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四、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一)各縣(市)地稅部門按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養老保險有關法規計算的每月應計提調劑金總額,直接上解市社會保險調劑金財政專戶。
(二)各縣(市)必須完成市下達的養老保險基金徵收任務,各縣(市)地稅部門按應徵繳費工資總額的11.5%上劃市財政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用於全市基礎養老金統籌。市財政於次月10日前按各縣(市)實際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劃入縣(市)級養老保險財政專戶,用於基礎養老金的發放。各縣(市)地稅部門徵收的其餘到帳基金(包括單位繳費比例的8%、個人繳納的8%及追繳到帳的欠費),劃入縣(市)財政局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於發放過渡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及其他支出(如個人帳戶基金的轉移、退保、一次性養老津貼、一次性死亡待遇等),結餘部分作為縣(市)當期養老保險結存積累。
(三)各縣(市)財政局在征繳的次月20日前將離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支出額下撥到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由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發放工作。
(四)擴面和追繳超收部分全部留存當地財政專戶。原縣(市)歷年養老保險積累基金(含個人帳戶儲存額)和歷年養老保險基金赤字均留在原統籌地。
五、養老保險待遇
(一)待遇標準
1、基礎養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
離休人員按25%計發。因離休人員待遇計發標準已和市機關、事業單位同級人員待遇基本持平,基礎養老金提高的差額部分,用過渡性養老金進行沖減。
縣(市)職工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平均工資80%的,基礎養老金第一年按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第二年為90%,第三年為100%)的20%計發(離休人員按 25%計發)。
2、過渡性養老金按粵府辦[2002]6號文規定核定基數,實行市級統籌後不再重新核定。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辦法按《關於二00二年度調整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韶勞社[2002]130號)辦理。
3、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計發。
(二)待遇支付
1、各縣(市)在實施本辦法時,當地社保基金或財政預撥一個月的周轉金,存入當地社保基金中心(辦事處)帳戶。
2、基本養老金仍由各縣(市)負責並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離退休人員在銀行開設帳戶或通過郵局郵寄代發的方式,按時足額發放。
六、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基本養老金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統一調整。
七、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
(一)調劑金按全市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徵收總額的3%,由市統一向省上解。
(二)市本級和省下撥的調劑金,用於補充縣(市)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支付。
(三)各縣(市)支付的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缺口,可動用歷年積累進行補充,無積累的縣(市)在完成當年市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後,實行按比例支付,市本級財政支付40%,縣(市)財政支付 60%。未完成當年下達各項指標任務的由各縣(市)財政全額支付。
(四)市按粵府辦[2002]36號檔案規定的考核標準,在所轄縣(市)參保人數和繳費比例的基礎上,核定各縣(市)當年養老保險基金徵收額,對未能完成核定徵收而出現收支缺口的,不予調劑。具體調劑辦法由市另行制定。
八、審核、審批許可權
(一)符合正常退休條件的,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後,報當地勞動保障局審批。
(二)各縣(市)按特殊工種或因病申請辦理提前退休的,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認定後,報當地勞動保障局核定,再報市局審批。
九、其他事項
(一)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縣(市)為核算單位。
(二)被保險人關係的轉移、出國定居人員個人帳戶處理、一次性老年津貼、死亡待遇等,按《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辦理。
(三)各縣(市)養老保險費征繳率達不到85%,或發生拖欠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人員的責任。
十、實施時間
本辦法從2003年7月1日起實施。
十一、本辦法由韶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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