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是為了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證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生活和醫療保健,均衡企事業單位間生育費用的社會負擔,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我市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發布單位】韶關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2003-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2003-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韶關市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證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生活和醫療保健,均衡企事業單位間生育費用的社會負擔,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韶關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職工生育保險綜合管理工作,制定政策、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職工生育保險業務。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當月繳納生育保險費,次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條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社會統籌。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統一籌集、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l)參保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2)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4)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5)其它收入。
第六條生育保險關係不轉移。被保險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被保險人生育保險關係自動解除。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生育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發放標準,今後視物價、收支情況進行調整。
(一)生育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0.5%按月繳納。
(二)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三)生育保險費不得減免。參保單位暫無能力繳納的,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期繳納,經批准後方可暫緩繳納。但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凡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而停止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負擔各項費用開支。
第八條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不包括計畫生育中施行節育者),符合《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發給生育費以及女職工流產或生育假期內工資和男配偶看護假期內工資(標準以本人的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
(1)順產、吸引產、鉗產計發上5.5個月(工資3個月,生育費用2.5個月);
(2)剖腹產、多胞胎計發8個月(工資4個月,生育費用4個月);
(3)流產(只享受一次)妊娠三個月以內計發0.6個月; 妊娠三個月至七個月以內的流產計發1.2月;
(4)男職工看護假計發0.4個月;
(5)女職工在生育期間或手術過程中,因特殊原因(如大出血、併發症)等造成醫療費用過高的,憑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正式發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超出生育費用的部分(在剔除自費藥部分後)按 70%比例支付。
計畫生育獎勵假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補償。
第九條女職工保胎、宮外孕、葡萄胎和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女職工流產或生育後二個月內(超過二個月,作為自動放棄處理),分別由產婦、男配偶所在用人單位憑下列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一)產婦、男配偶《身份證》複印件;
(二)《計畫生育服務證》複印件;
(三)《嬰兒出生證》複印件;
(四)醫院診斷證明。
第十一條參保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是用於職工生育保險的專項基金,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接受財政、審計、工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按期繳納生育保險費是參保單位應盡的社會責任,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韶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