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加銀,湖北蘄春犯罪團伙。
2007年6月28日,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蘄春縣韋加銀涉黑案當庭公開宣判。團伙頭目韋加銀被依法判處死緩。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韋加銀先後在湖北省蘄春縣漕河鎮、橫車鎮網羅一批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一個以被告人韋加銀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張園、李勝軍、方誌鵬、周興、華鑫等人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陳柯、鄭奇、張林、胡勝兵、呂正紅、余水清、江新秀、程銀華、胡銀軒、李鵬、甘亮、童高、張博文等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形成了一定的組織體系,由被告人韋加銀單獨或與其他主要成員商議決定組織的一切活動,再由骨幹成員吩咐或帶領“小弟”(即組織一般成員)具體實施。
為爭奪勢力範圍,確立組織在漕河城區的強勢地位,韋加銀多次組織、指揮其團伙成員持砍刀等工具大肆進行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10餘人輕傷的嚴重後果。
2005年9月5日晚,因被告人張園的父親在蘄春漕河鎮經營的網咖遭到“洪雲的伢”(一個以洪云為首的犯罪組織成員)彭益夫一夥人的打砸,當晚韋加銀和張園就分別從廣東省打電話給在漕河鎮的被告人呂正紅和華鑫,指使他們帶人去報復彭益夫等人。7日下午2時許,張園等人從廣東返回蘄春漕河,即指使被告人華鑫組織人員前去報復,並給200元錢華鑫讓其去買砍刀。華鑫、童高、張博文、甘亮等人攜帶砍刀在街上尋找彭益夫未果。下午6時許,華鑫一夥在“新天地大酒店”二樓進餐時,華鑫發現了彭益夫等人在上一輛“麻木”車,隨即給張園報告,並帶領童高、張博文、甘亮等十四人持刀將彭益夫、劉潤林等人乘坐的“麻木”車圍住,眾被告人一涌而上對彭益夫等人一頓猛砍,致使劉潤林心肺被刺破,倒地身亡,彭益夫受輕傷。
2006年1月11日,被告人韋加銀被“洪雲的伢”砍傷後,被告人李勝軍等人從廣東省趕回武漢看望正在治療的韋加銀。韋加銀、李勝軍等人商定要找“洪雲的伢”報復。被告人李勝軍一夥從武漢返回後,每天晚上組織人員攜帶砍刀租車到漕河鎮尋找“洪雲的伢”復仇。21日,被告人李勝軍等人得知“洪雲的伢”可能會參加岳某的酒宴,當日中午,被告人李勝軍、方誌鵬等二十人攜帶砍刀,乘車至彭思鎮“盈豐”酒樓,眾人持刀衝上二樓,岳某及其親屬上前阻攔制止,被砍傷。眾被告人未發現“洪雲的伢”後才離開。
2006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勝軍、方誌鵬、胡銀軒、羅青等十幾人在漕河鎮七里橋轉盤處與“洪雲的伢”夏明、董康等十餘人相遇,被告人李勝軍等人紛紛拿起砍刀、鋼管、長矛與對方進行群毆,夏明、董康被打倒在地。在此值勤的交警王某上前制止,眾被告人仍無動於衷,肆意砍殺,致使王某身體多處被傷,夏明被砍成輕傷,董康被砍成輕微傷(偏重)。
韋加銀等犯罪團伙成員經常成群結隊攜帶砍刀、鋼管等兇器在漕河城區街上尋找仇家砍殺,或乘坐計程車和機車在大街上竄行,耀武揚威,同時,該組織所實施的惡性暴力犯罪行為大多數是在漕河城區的繁華地段或交通要道,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實施,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及社會生活秩序,極大的造成了蘄春縣城區不和諧因素。
依法判決
2007年6月28日,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賭博罪,依法判處韋加銀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依法判處張園(又名張圓圓、張兵)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分別判處張博文、方誌鵬、甘亮、童高、李勝軍、華鑫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十六年;此外,還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判處胡忠良、李楓、胡華能、羅青、伊洋、康健、張堯、朱江、黃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九年;同時,依法判處韋加銀、張園等10餘名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李某、徐某某、徐某、陳某280549.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