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法律文化研究文叢

《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法律文化研究文叢》是政法大學出版的書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法律文化研究文叢
  • 作者:林端
  • 出版時間:2014年4月20日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定價:32 元
  • 編號:59248
  • 入庫時間:2014-4-2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長久以來,西方人對中國的看法,一直受到韋伯比較社會學裡對中國社會與文化的影響:為了彰顯現代西方的獨特類型,韋伯將中國作為對比類型的傳統社會代表;在混同文化內的比較與文化間的比較的情況下,中國傳統宗教、法律、經濟同政治等秩序的發展階段便等同成西方中世紀的發展階段,而明顯落後西方現代社會。本書以中國傳統法律為例,嘗試對韋伯提出批判:在社會學方法論上,指出其比較法律社會學里二元對立式的理念型比較(“形式的-理性的”西方現代法律的類型←→“實質的-不理性的”中國傳統法律的對比類型)的局限;在實質社會學分析上,立基於全球近來對清代法律與司法審判的豐碩研究成果,說明了韋伯對中國傳統司法審判的看法的誤解與限制。

圖書目錄

自序與導論
一、韋伯比較社會學的特點與局限
二、文化內的比較:韋伯有關西方法律發展史的理念型建構
(一)理念型地建構西方法律發展史
(二)形式的—理性的法律
(三)“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共時性意義:西方現代社會中的法律秩序與其他社會秩序之間的選擇性親近關係
(四)“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貫時性意義:西方現代社會中的法律←→西方傳統社會中的法律
三、文化間的比較:西方現代社會中的法律←→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法律
(一)官民各有所司
(二)自治的氏族、村落與法律的實際運作:以家父長制的氏族親屬關係為準
(三)中華帝國的行政與法律:家產制的行政與法律
(四)中華帝國的司法審判:自由裁量的、不可預計的“卡迪審判”
(五)缺乏個人自由權與私法的規定
(六)缺乏專業法學教育與專業法律人階層
(七)缺乏自然法思想與形式法學
(八)缺乏獨立自主的法律與司法發展
(九)將兩千年中華帝國的法律視為少變化的整體
四、對韋伯比較法律社會學的批判
(一)方法論上的批判
(二)方法論上的可能出路
(三)中國傳統法律多值邏輯的實際運作:以清代州縣司法審判為例
1 以“例”補“律”: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一
2“情”、“理”、“法”: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二(以滋賀秀三的研究為出發點)
3“官方審判”與“民間調解”: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三(以黃宗智的研究為出發點)
4“官方審判”、“民間調解”與“神判”的互補: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四
5“國家法律”與“民間習慣”: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五(以“淡新檔案”的研究為出發點)
五、結論:超越韋伯,理解傳統
附錄一:由薩維尼的歷史法學派到韋伯的法律社會學
——兼論法律解釋學、法律史和法律社會學的關係
一、前言
二、薩維尼開創的德國歷史法學派
——由法學的歷史主義到法學的實定主義
三、羅馬法學派與日耳曼法學派
四、概念法學與自由法學
五、韋伯的法律社會學——為歷史法學派作總結
六、結語
附錄二:韋伯法律社會學的兩大面向
一、韋伯的法律社會學之一:西方法律發展史
二、韋伯的法律社會學之二:法律是一種社會行動
代跋一個華語社會學家的努力與追求
後記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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