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採暖費收繳暫行辦法

《鞍山市採暖費收繳暫行辦法》在2003.04.01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採暖費收繳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04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明確供熱、用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促進城市供暖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52號令),結合我市供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城區內的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用熱居民,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取消職工採暖費由單位統一支付的辦法,實行供暖單位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契約,由熱用戶直接向供暖單位繳納採暖費的辦法。
第四條 採暖費價格標準為:燃煤鍋爐供暖、燃油鍋爐供暖、熱電聯產供暖每建築平方米23元,餘熱水供暖每建築平方米17元。住宅用房改為營業用房的,按上述標準提高20%。室內淨高超過3米的,每超過0.3米按上述標準提高10%(中國小教學樓、辦公樓除外)。
第五條 採暖費中包含採暖設施的大修和維修費用,供暖單位應當負責供暖設施的大修、維修。
第六條 在職職工、離休退人員的採暖費實行“暗補變明補”,同時個人承擔15%。具體補貼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的採暖費補貼仍按原來由單位統一支付採暖費的渠道列支,且採暖費補貼部分不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另行發放,不計入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各項繳費的繳費基數。
第八條 各單位在辦理工資計畫審批手續的同時,一併辦理職工採暖費補貼的計畫審批。否則,勞動、人事部門不予辦理工資計畫審批手續。各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單位落實採暖費補貼發放工作。
第九條 無工作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其採暖費由個人承擔。
第十條 失業並軌人員當年的採暖費補貼由原企業承擔,同經濟補償金一併一次性發給個人。從第二年起,採暖費由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為供暖期。每年採暖費的繳費期限為4月1日至10月31日。熱用戶在繳費期限之內繳納當年全部採暖費的,供暖單位適當給予優惠,每提前一個月繳費優惠應繳費額的1%,最高優惠6%。對逾期繳費的按日加收欠費額1‰的滯納金。對拒不繳費的用戶,供暖單位有權對其停止供暖並通過法律程式追繳欠費。
第十二條 熱用戶改變供用熱契約的有關內容或者轉讓房屋的,須到供暖單位重新簽訂或變更供用熱契約。未重新簽訂或變更契約的,所發生的採暖費由原熱用戶承擔。
第十三條 新建房屋第一年供暖的採暖費由建設單位代為收取。未售出的房屋,其採暖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對當年不需要供暖的房屋,用戶必須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暖單位辦理暫停供暖手續,由供暖單位採取措施停止供暖。再需要供暖時,用戶須到供暖單位辦理恢復供暖手續,並繳納相應的供暖恢復費。
第十五條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的歷年陳欠採暖費,仍由用戶或用戶所在單位承擔,供暖單位按原有關規定繼續予以追繳。各欠費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所屬單位繳納陳欠採暖費。對陳欠採暖費沒有結清的房屋,在分戶控制改造或辦理房屋更名、轉讓時,原則上一次性結清。
第十六條 建立城市供暖專項調節資金,用於解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難居民的採暖費補貼。具體補貼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鞍山市採暖費收繳暫行規定》(市政府第56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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