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採暖費收繳管理規定

瀋陽市採暖費收繳管理規定

瀋陽市採暖費收繳管理規定於2003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採暖費收繳管理規定
  • 所屬地區:中國瀋陽
  • 管轄區域:中國瀋陽
  • 規定條數:10
  • 施行日期:2003年11月1日
具體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採暖費收繳的管理,確保全市冬季供暖的順利進行,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採暖收費實行誰供暖誰收費,誰受益誰繳費的原則,由供暖單位直接向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所在單位收取;無工作單位的,向個人收取。
第三條
市房產局是本市採暖費收繳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採暖費收繳的協調服務和監督檢查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本轄區內採暖費的收繳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配合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採暖費的收繳工作。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採暖用戶必須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契約,並按本規定按期足額交納採暖費。
第五條
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未按規定交納採暖費的,經所在地供熱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後,由同級財政部門直接向供暖單位劃撥,並書面通知其採暖用戶。
第六條
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未按規定交納採暖費的,由監察部門會同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提出行政處理意見,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予以處理,同時對其單位的車輛、房產等資產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拍賣,抵交採暖費。
其他各類企業未按規定交納採暖費的,由供熱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予以追繳。
第七條
居民個人未按規定交納採暖費的,由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委員會會同供熱單位進行清繳,並傳送《限期交費通知單》,逾期仍未交納的,由供熱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予以追繳。
第八條
經過認定的低保戶免交採暖費。
第九條
採暖費收費標準的調整,由財政、物價、房產部門共同提出,報經市政府批准,向社會公布後予以實施。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瀋陽市採暖費收繳暫行辦法》市政府令(1996第29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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