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供暖收費暫行規定

撫順市城市供暖收費暫行規定是一項由撫順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供暖收費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0620
【發布文號】撫政發[1995]70號
【發布日期】1995-09-05
【生效日期】1995-0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印發《撫順市城市供暖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
(撫政發[1995]7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城市供暖收費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各用暖單位應在今年10月底以前繳納1995至1996年度取暖費總額的50%,餘款在今年11月至明年3月五個月中平均逐月繳納。
撫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
撫順市城市供暖收費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取暖費的收繳工作,保證城市冬季供暖,保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產和生活需要,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市區內使用外單位熱源或熱力網集中供暖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每年度的取暖費收繳從當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單位應在每月月底前繳清當年全部取暖費總額的1/12,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額1‰的滯納金。
銀行按供、用暖單位雙方簽訂的供暖協定監督、劃撥供暖單位提取的滯納金數額。
第四條市、區兩級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取暖費每年分兩次繳納,3月底前繳清當年1至4月份的取暖費,10月底前繳清當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費。
第五條鼓勵用暖單位一次性繳清取暖費。在每年收繳期第一個月、第二個月、第三個月一次繳清取暖費的,分別免收取暖費總額的6%、4%、2%。
第六條取暖費按市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收取。
第七條除市、區兩級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外,各用暖單位在銀行基本帳戶中,實行工資、取暖費同比例存儲、同比例支取,即在支付工資的同時,按同比例支付取暖費。
第八條各企業及非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必須與供暖單位簽訂供暖契約和供暖收費特約委託收款協定書,並認真履行契約和協定。
各銀行按供暖收費特約委託收款協定書辦理特約委託收款,從用暖單位基本帳戶中逐月劃撥。供暖單位不按特約委託收款協定書執行的,銀行有權拒絕受理。
第九條市、區兩級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取暖費的收繳,按照供暖單位提出的繳納金額,經用暖單位和財政部門認證後,由財政部門採取票不落地的辦法,直接撥付給供暖單位。
第十條自有產權住宅的取暖費由產權單位負責收繳後交供暖單位,也可以委託供暖單位代收,產權單位負責提供住戶所在單位認證單,由供暖單位負責收繳。
第十一條無單位人員及情況特殊人員的取暖費,由供暖單位直接負責收繳,實行繳款供暖。
第十二條新建房屋的取暖費一律在供暖前由產權單位向供暖單位一次性繳清。
第十三條單位面積增減、住宅產權變更,必須到供暖單位辦理面積增減和過戶手續,否則取暖費仍由原用戶承付。
第十四條各用暖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對拒不核定繳費額、藉故拖欠或不繳納取暖費的單位,造成停止供暖,影響生產、生活和社會安定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對拖欠取暖費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由市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除強制扣款外,並處以應繳額2-3%的罰款。
第十六條供暖單位應做好取暖費的收繳工作,同時對收繳的取暖費及專項資金應加強管理,合理使用,確保冬季供暖順利進行。因管理不善,挪用、占用資金,造成不按期供暖、停止供暖或達不到供暖標準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發布前拖欠取暖費的單位,必須與供暖單位簽訂還款協定書,超過還款期限拒不還款的,按日加收應還款額1‰的滯納金。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撫順市市區暖氣費收繳規定》(撫政發[1994]91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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