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交通委員會

鞍山市交通委員會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地區內公路、水路行業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起草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指導全地區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負責擬定並監督實施地區內民航、地方鐵路、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規劃與管理,按規定組織協調國家和省、市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
(三)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組織編制交通運輸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組織實施地區內重點交通工程建設,負責交通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地區民航、地方鐵路、公路、水路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的行業管理。承擔鞍山機場監督管理和拓展鞍山機場開通各航線市場工作,承擔對全地區地方鐵路實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責。
(四)承擔全地區民航、地方鐵路、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全地區運政、交通工程質量等行政執法工作。
(五)承擔鞍山機場變民航包機運營的空軍機場為軍民合用機場的協調工作。參與擬訂民航、地方鐵路、公路、郵政物流業發展規劃和監督實施,負責汽車出入境運輸的管理。
(六)負責全地區地方鐵路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地區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等城市客運的運營管理。
(七)提出交通運輸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和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負責城市公共運輸價格改革,配合財政、物價等部門適時調整公共運輸車票的價格,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考核所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對資產負債的損益情況進行監審,負責直屬企業國有資產、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全地區民航、地方鐵路、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地區公路路網運行監測與協調。
(九)組織重大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研發、引進、推廣及套用,負責全地區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按管理許可權決定、推薦企業經理、副經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獎罰。
(十一)負責所屬企業重大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
(十二)負責公共運輸、出租汽車的資質認證,負責對本行業規範化服務實施檢查、指導、考核和生產經營中的安全檢查及重大問題的處理,負責城市公共運輸、客運計程車的巨觀管理、指導、協調工作。
(十三)負責公共客運交通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負責對城市客運及進入城區的公路客運車輛進行統一規劃。負責公交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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