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通知書

革命烈士通知書,革命烈士的批准機關寄給革命烈士家屬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專門文書。根據1980年9月3日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民發[1980] 63號檔案)的規定,經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由批准機關填發《革命烈士通知書》,寄給革命烈士家屬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然後由革命烈士家屬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填寫《革命烈士證明書》,代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屬頒發。 《革命烈士通知書》分為地方和部隊兩種,分別由民政部和總政治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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