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貸

非法放貸

非法放貸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藉資金10次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放貸
  • 性質:高利貸
  • 屬性:非法
  • 國家中國
主要特徵,相關法規,

主要特徵

本罪有以下特徵: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該款所稱“銀行”是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信用社、融資租賃機構、證券機構等具有貨幣資金融通職能的機構。2.行為人有以牟利為目的,以吸收客戶的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等行為。”以吸收客戶的資金不入帳的方式”,是指違反金融法律、法規,對收受客戶的存款資金不如實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帳目,帳目上反映不出這筆新增存款業務,或者與出具給儲戶的存單存摺上的記載不相符。“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帳的存款私自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吸入的資金私自放貸給其他單位。3.行為人的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對於金融工作人員非法拆借、放貸罪的處罰,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實踐中一些銀行或者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為本單位的小集體利益而違反規定以單位名義吸儲不入帳,本單位動用此資金進行經營活動,或者非法拆借、放貸的情況。根據本款規定,對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賬外放貸的基本特徵表現在: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銀行是指各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以及中央銀行批准成立的其他具有貨幣資金融通職能的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

相關法規

2019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對於該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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