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現狀
目前。按新的
稅務登記辦法規定,企業或個體業戶,未按法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進行
納稅申報,稅務所則派管理員進行
實地調查核實,查無下落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出通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製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後認定該
納稅人為“
非正常戶”。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
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由於客觀情況的限制,對於“非正常戶” 的日常監控力度顯得相對較弱,形成“失蹤戶”多。有一部分“非正常戶”屬於非主觀惡意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通告後,主動來稅務機關履行納稅義務手續。成為“正常戶”。而大部分的“非正常戶”由於查無下落,到了三個月後即被轉為“失蹤戶”,這些“失蹤戶”的陳
欠稅、購領的發票隨著失蹤,欠稅無法追繳,形成死欠;購領的發票無法核銷,應交稅款無法清繳,稅法的剛性、威懾力降低,潛在影響其他一些納稅人
逃避追繳欠稅,形成能欠則欠,欠不了就溜。還有一部分“失蹤戶”實際在經營。但原有一些稅務登記信息已發生改變,未辦變更營業執照和
稅務登記,使稅務部門無法查找,成了稅務部門新的漏征漏管戶,導致國家稅款的流失。
當然也有稅務機關內部工作流程銜接不到位,產生的“
非正常戶”。
征管建議
(一)降低
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代開需求。縮小
非正常戶生存空間。要打擊不法企業以破產、兼併、分立活動逃避納稅義務。完善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程式,在銷售額和
財務核算標準之外,引入
納稅人擔保、預交保證金、信譽供貨企業證明、銷售渠道證明等認證參考標準,消除一般納稅人與
小規模納稅人在使用增值稅發票方面存在身份差異造成的貨物交流障礙,減少“開票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貨物銷售的機會。
(二)健全
稅務管理網路,完善協稅護稅機制。積極與公安、工商等部門配合,加強企業法人管理。稅務機關在
稅務登記、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售賣增值稅專用發票及
普通發票時,要在公安身份證號碼查詢系統查詢企業法人真實身份,防止企業以假身份證辦理稅務事項。企業一旦逃跑,可以迅速準確的找出真實法人身份,追究其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還應與物業管理、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緊密聯繫,委託他們登記、巡查企業,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企業存續情況。稅務機關應將
非正常戶名單,按街道、鄉鎮、寫字樓分類登記造冊.及時通報給物業公司、街道、鄉鎮等管理組織,防止不法企業不履行納稅義務而繼續經營。稅務機關要建立企業法人管理和納稅信譽信息平台,供公安、銀行、工商管理等單位使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資源利用率,方便有關單位查詢,評估企業信譽,以利於開展經濟活動時,將非正常戶排除在外。
(三)減少審批事項,加強對
納稅人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事項外,其他的應採用登記
備案制度,提高稅務
行政效率。建立
非正常戶資料庫,用於社會查詢,進一步防範和打擊不法企業。稅務機關對查實的逃跑企業予以公告,並對其各種涉稅資格實施禁入辦法,並向相關單位通報非正常戶情況,限制其從事經濟活動的範圍,擴大稅收執法效果。
(四)加強稅法宣傳,提高打擊非正常戶的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形式,使“非正常戶”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履行納稅義務。同時要加強對每月“
零申報戶”的實地檢查,對連續三個月“零申報戶”使用的發票可採取“以票控管”的辦法,收回未使用的發票,對納稅人要開具發票的,由納稅人到稅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防止攜票逃跑。
(五)加強
稅務登記管理,保證信息質量。強化“稅務登記”管理環節,要求納稅人填寫內容並必須真實、正確、完整,所報附報資料要齊全,為日常戶籍管理打下良好基礎。稅務管理員要對新辦登記戶進行
實地調查,對稅務登記內容進行仔細審核,保證登記信息的正確性,為日常跟蹤監控管理提供便利。稅務管理員要對每月納稅人的申報情況進行認真、細緻分析,掌握
稅源變動情況,如出現異常則在
納稅申報期內通過“
稽核評稅”,或在納稅申報期後通過“
納稅評估”,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變化情況,提高日常稅收征管質量。要建立納稅人戶籍信息跟蹤制度,對納稅戶籍信息進行維護,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要責令辦理變更登記,對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納稅人,要嚴格按<
稅收征管法》進行處罰,確保納稅人的戶籍信息一直處於稅務機關的受控狀態,防止一部分惡意“
非正常戶”逃之天天。無法查找。同時,作為負責“非正常戶”認定的人員,一定要認真進行調查核實,確保認定無誤,並要進行認定後的“後續監控管理”。對於未按規定進行“非正常戶”認定,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要對認定人員實行責任過錯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