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後果, 含義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需認定為非正常戶。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後果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